当前位置: 手机赌钱游戏 >> 公安局 >> 信息公开 >> 正文

收养登记

  
日期:2024年05月29日  作者:王聃  来源:公安局  点击:[]
分享: 

事项名称:

收养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收养法》

民政部、公安部等国家机关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

申请条件:

弃婴或儿童的收养登记

办理材料:

一 生父母信息明确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儿童)收养:监护人书面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弃婴或无法查找生父母的儿童除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收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二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公民或社会福利机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

三 事实收养:2009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本月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确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实收养关系气且未落户人员,因故难以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调查合适时间为30日),与收养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四2009年4月1日之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私自收养的,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办事流程:

资料准备齐全,现场排号办理。

办理地点:

青神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安窗口(城北路180号)

办理时间:

5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02838816339

收费标准:

备注说明:

所提供材料,均需原件

表格下载:

下一条:异地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