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收养登记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收养法》 民政部、公安部等国家机关五部委《关于解决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 |
申请条件: |
弃婴或儿童的收养登记 |
办理材料: |
一 生父母信息明确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儿童)收养:监护人书面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弃婴或无法查找生父母的儿童除外)、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书》、收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二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收养:公民或社会福利机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 三 事实收养:2009年4月1日之前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本月不符合《收养法》规定、但确已共同生活多年,建立事实收养关系气且未落户人员,因故难以办理《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的,经户口登记机关调查核实后予以落户(调查合适时间为30日),与收养人的关系登记为非亲属 四2009年4月1日之后,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私自收养的,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 |
办事流程: |
资料准备齐全,现场排号办理。 |
办理地点: |
青神县政务服务中心二楼公安窗口(城北路180号) |
办理时间: |
5个工作日内办结 |
联系电话: |
02838816339 |
收费标准: |
无 |
备注说明: |
所提供材料,均需原件 |
表格下载: |
无 |
下一条:异地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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