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7日
青神县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砂石资源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为更好保护和开发利用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鼓励县属国有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农田水利、民生工程等具有公益性质的工程建设。经研究,现就《青神县工程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砂石资源管理办法》(青府办发〔2020〕9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新增:“第九条 县属国有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农田水利、民生工程等具有公益性质的工程建设时,可按以下程序对上缴县财政35元/立方米砂石资源价款缓收、减收或免收。
(一)缓收:由县属国有企业向县财政局书面申请,县财政局报分管县领导审批。
(二)减收和免收:由县属国有企业向县财政局书面申请,县财政局报县政府按照县政府议事规则进行审批。”
二、办法中原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变更为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内容不变。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下一条:青神县水利局关于《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岷江青神县段管理范围划定成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的公示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