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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林业和园林局对县第十八届人大第三次会议第21号建议答复的函

  
日期:2023年08月07日  来源:青神县人民政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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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亮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给予瑞峰镇杨柳漕村粮食种植支持的建议》(第21号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希望主管部门给予砍伐审批政策支持”

我县林木采伐审批渠道一直畅通,按照《森林法》和《四川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规定,相关办理程序、时效等均进行了公开、公示。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该村200余亩林地上栽植的成林巨桉和香椿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300亩老百姓承包非林地种植林木的无需办理采伐许可证。

二、关于“希望相关部门给予林地改造项目支持”

根据《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将林木毁坏,把林地开垦为可以种植其他农作物的土地,属于毁林开垦行为。依据新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对已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传统林地”,包括按政策实施的退耕还林在内,应严格执行《森林法》关于“禁止毁林开垦”相关规定,严格落实林地保护管理政策要求。因此毁林开垦是《森林法》明令禁止的,是违法行为,故你村的200亩林地不能改造为耕地。其余300亩耕地、园地等可按照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相关要求,在尊重群众意愿情况下,有计划、有目标、有节奏地恢复为耕地。

为有效利用土地资源,建议积极探索发展森林粮库,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发展森林复合经济,县级相关部门将加强技术及项目支持。


青神县林业和园林局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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