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行处字〔2020〕 902号
2.处罚名称:季孟英(青神季幺妹家常菜餐馆)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健康证明案。
3.处罚类别1:警告
4.处罚类别2:
5.处罚事由:未在经营场所悬挂备案证案。
6.处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7.行政相对人名称:季孟英。
8.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11425MA630X9407
9.行政相对人代码_2(组织机构代码):
10.行政相对人代码_3(工商登记码):
11.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12.行政相对人代码_5(居民身份证号)51382619******572X
13.法定代表人姓名:季孟英。
14.处罚结果:警告。
15.处罚决定日期:2020/04/03。
16.处罚机关: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7.地方编码:511425。
18.当前状态:正常。
19.备注:
上一条: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龚容芳(青神渝味烤鱼餐馆)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下一条: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高加林(青神诗艺烧仙草饮品店)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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