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行处字[2020]第610号
2.处罚名称:青神县广源大药房城南加盟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3.处罚级别:罚款
4.处罚类别:罚款
5.处罚事由:青神县广源大药房城南加盟店未凭处方销售“维U颠茄铝胶囊Ⅲ”(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3787,生产企业:山西汾河制药有限公司,批号:191101)等3种处方药
6.行政相对人名称:青神县广源大药房城南加盟店
7.行政相对人代码-1:92511425MA65G1H51F
8.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号):511130****1014
9.法定代表人名称:万忠
10.处罚结果:罚款
11.处罚决定日期:2020年3月31日
12.处罚机关: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3.地方编码:511425
14.当前状态:正常
上一条: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高加林(青神诗艺烧仙草饮品店)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的行政处罚决定
下一条: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青神县美妍美容店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的处罚决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