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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

  
日期:2015年06月11日  来源:县社保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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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

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3日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在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终结一个月内或伤残待遇等级鉴定结论出具后,持以下资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待遇。

一、工伤医疗费待遇支付:

1、用人单位填报的《眉山市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单》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原件

3、门诊治疗的还需提供:门诊病情诊断证明书、发票原件、治疗及检查清单、复式处方、检验报告单原件

4、住院治疗的还需提供:住院费用结算发票原件、住院医疗费用逐日清单、出院证明原件

二、伤残待遇支付:

1、用人单位填报的《眉山市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原件或复印件、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中需要护理依赖的还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护理依赖鉴定结论原件

4、按规定需要报销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的,需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费专用票据原件及相应检查费发票原件

三、工亡待遇支付:

1、由用人单位填报的《眉山市职工工伤待遇审批表》及《眉山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抚恤金审批表》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原件

3、有供养亲属的还需提供:

(1)供养亲属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回);供养关系证明材料原件;供养亲属如系成年人的还需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回)。

(2 )属于养父母、养子女关系的,须报送养父母、养子女收养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经核对后退回)。

(3)属于孤寡或孤儿的,提供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孤寡或孤儿证明。

(4)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眉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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