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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政策

  
日期:2015年06月11日  来源:县社保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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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政策

单位职工连续参保并缴费满12个月后,其职工可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经办人员在单位女职工(或男职工配偶)分娩后或流产后3个月内持以下相关资料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申报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1、填报并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眉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一份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准生证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5、财政部门制作或监制的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出院证明或其它医学证明

6、异地生育者需提供经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同意的证明

申报男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除提供单位女职工报销生育费时相同材料外,还需提供:

1、配偶为农村户口的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2、配偶为城镇失业人员的提供《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

3、配偶已参加生育保险但缴费不满12个月的,需提供配偶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证明原件

上一条:关于征收2015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条: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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