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市监行处字[2021]第602号
2.处罚名称:青神青一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五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盐酸氟桂利嗪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0126,批号:190702)案
3.处罚级别:罚款
4.处罚类别:罚款
5.处罚事由:青神青一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五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盐酸氟桂利嗪胶囊”(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4020126,批号:190702)案
6.行政相对人名称:青神青一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五店
7.行政相对人代码-1: 92511425MA65H9990P
8.行政相对人代码-5(居民身份证号): 511122****0011
9.法定代表人名称:周旭
10.处罚结果:罚款
11.处罚决定日期:2021年2月4日
12.处罚机关: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13.地方编码:511425
14.当前状态:正常
上一条: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青神县河坝子镇玉蟾村第二卫生室使用“肾上腺色腙片”等2种劣药案的处罚决定
下一条:青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 青神县夏至为民大药房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氨酚加敏颗粒”(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3012702,生产企业:神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批号:20031415)案的处罚决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