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农业(农牧)局,仁寿县水务局:
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各市州江河湖泊渔业资源捕捞限额的公告》(川农业函〔2017〕269号)精神,我市捕捞渔船总数不得突破210艘(其中:机动渔船总数130艘,总功率780千瓦)。为此根据全市渔业生态环境及鱼类资源保护工作实际,我局确定了各区、县江河渔业资源捕捞限额,现予公告。
请各区、县根据市局下达的渔业捕捞限额指标,进一步加强捕捞渔船管理,加大渔业生态环境及鱼类资源保护工作力度,遵照《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开展渔业船舶检验、登记和发证工作。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船舶不予进行渔船登记、不得进行水上作业。捕捞渔船数量不得突破市局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并在此基础上逐年减少江河捕捞渔船数量,全力保护鱼类资源,维护渔业生态环境。
附件1:眉山市各区、县江河渔业资源捕捞限额分配表
附件2: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各市州江河湖泊渔业资源捕捞限额的公告(川农业函【2017】269号)
眉山市农业局
2017年5月2日
附件1
眉山市各区、县江河渔业资源捕捞限额分配表
区、县 |
捕捞渔船 (艘) |
其中机动捕捞渔船 (艘) |
功率数 (千瓦) |
东坡区 |
30 |
20 |
180 |
彭山区 |
30 |
20 |
120 |
仁寿县 |
10 |
0 |
0 |
青神县 |
100 |
70 |
300 |
丹棱县 |
10 |
0 |
0 |
洪雅县 |
30 |
20 |
180 |
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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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关于印发《眉山市“十三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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