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规定,为了更好地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信息公开服务,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公开分类
青神县住建局政府信息分主动公开、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类。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住建系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专项计划及实施进展等情况;
3.本部门财政预决算报告;
4.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
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6.城乡建设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
7.保障性住房政策及分配情况;
8.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情况;
9.建筑工程质量推进情况;
10.建设行政处罚情况;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二)不予公开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以下信息不予公开。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获取方式
(一)主动公开信息。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青神县人民政府网站“青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页面、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公开两种公开形式。
1.网上公开网址:/bm/zjj.htm。
2.当面受理点:青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青神县建设路28号);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电话:028-38833711。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
1.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青神县政府门户网站(/)在线申请。(2)通过信函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在青神县政府门户网站(/)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填写后通过信函提交。(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到受理机构直接提出申请。
2.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名称:青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地址:青神县建设路28号。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28-38833711。邮政编码:620460。
3.办理流程。
(1)提出申请。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应当规范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通过在线申请、信函、当面提交等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2)申请登记。受理机构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并向申请人送达政府信息公开受理回执;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3)分别办理。在确认收到申请后,确定是否需要征求第三方或者其他机关意见。对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是否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申请开展信息检索和整理。
(4)分类答复。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经审批可延长20个工作日,且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按下列情形制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投诉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青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投诉电话:028-38833731),也可向本级政府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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