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职责

  
日期:2024年11月25日  来源: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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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定全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制定城市管理标准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建立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综合协调体系和责任体系,承担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责任;负责推进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

(三)依法行使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审批权力。

(四)集中行使以下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以及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

1.依法行使违反城市环境治理、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及行政强制措施。

2.依法行使违反城市照明、环卫设备设施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及行政强制措施。

(五)牵头开展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政策法规研究和宣传教育,拟订相关配套制度:负责推进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两法衔接”);负责执行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讨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六)负责受理、查处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和举报:负责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案件有关行政复议答辩行政应诉组织听证等工作。

(七)牵头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城市环境

综合治理示范创建;负责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八)负责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区域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非机动车(含共享车辆,两轮、三轮、四轮电动车)摩托车停放秩序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有碍市容的商贸秩序的监督管理。

(九)牵头城市容貌的规范管理:参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市容配套设施方案的审查与竣工验收:参与城市临街面容貌规划、改造方案的审查与竣工验收:负责城市户外广告、横幅、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商业巡游宣传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参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环卫配套设施(含公共厕所)方案的审查及竣工验收负责城市环卫设备设施(含公共厕所)的管理维护:负责城市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负责城市道路的清洗洒水、喷雾降尘;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收运、乡镇生活垃圾的转运。

(十一)负责城市照明管理,参与城市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城市照明配套设施方案的审查和竣工验收:负责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维护。

(十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按照全省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要求,将全县行政执法事项逐步划入县综合执法局,县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行政执法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执法事项未划入县综合执法局前,相关职能部门继续履行原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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