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体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有关具体意见和办法并监督实施;负责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二)编制全县教育、体育事业发展规划,拟订教育、体育事业发展的重点、规模、速度和步骤,指导、协调教育、体育规划和计划的实施;组织和指导全县教育、体育体制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和指导全县教育体制和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三)统筹管理全县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及网络教育等。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公平。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按管理权限审批和管理全县民办学校。协调指导全县学校和部门的教育、体育工作,督导评估全县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筹措教育、体育经费,教育、体育拨款,教育、体育基建投资的政策和措施,管理全县的教育、体育援助。
(五)负责组织各类学校的招生工作,制定各类学校的招生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主管全县教师工作。规划全县教师队伍和校长队伍建设,实施教师和校长继续教育工作,负责教师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有关工作,负责全县教师资格认定、考试和证书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教育系统人事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七)规划指导全县教育科研、教育技术装备和现代信息技术教育工作。
(八)贯彻执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推广普通话工作。
(九)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负责推进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公共体育设施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指导全县竞技体育工作,指导全县体育竞赛,负责组织参加市级综合性运动会和承办县级综合性运动会,负责全县学校体育和业余训练工作。
(十一)负责体育产业工作,负责体育彩票销售管理。
(十二)指导教育、体育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等社团组织的工作。
(十三)指导有关教育、体育的交流与合作,协调有关部门推进校地合作。
(十四) 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 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