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园区、乡镇、街道,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提升烟花爆竹零售店安全生产条件和管理水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大气环境改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调整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3.《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4.《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
5.《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
6.《四川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细则》(川安监〔2014〕47号)。
二、规划原则
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实行“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提倡专店、方便群众、有利监管”的原则。
三、布点规划方案
序号 |
单位 |
规划数 |
备注 |
1 |
青竹街道 |
12 |
原黑龙镇范围3家、原南城镇范围2家、原青城镇范围7家。 |
2 |
西龙镇 |
3 |
|
3 |
瑞峰镇 |
3 |
|
4 |
高台镇 |
4 |
原高台乡范围2家、原河坝子镇范围2家。 |
5 |
汉阳镇 |
2 |
|
6 |
白果乡 |
4 |
|
7 |
罗波乡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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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30 |
四、布点条件
1.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到达的区域,宜设置在市政消防设施保护区域内,且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器材;
2.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不应设置在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以及桥下与涵洞内;
4.不应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
5.不应设置在其地下、室内或上方有输送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物质管道的建筑物内;
6.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7.不应设置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宜设置的区域及县中心城区等;
8.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标准有关规定;
9.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2008年8月26日实施的《青神县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布点规划》(青安委〔2008〕11号)同时废止。
青神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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