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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青府办发〔2017〕18号

  
日期:2017年09月08日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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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内部审计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川办函〔2016〕201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制度的意见》(眉府办发〔2017〕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性

内部审计是促进各乡镇、县级各部门经济决策科学化、内部管理规范化、运行风险防范常态化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是各乡镇、县级各部门监督控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对于构建完善的国家审计、内部审计、社会审计三位一体审计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完善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强化内部审计监督工作,不断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工作的建设性和预防性作用。

二、加强和改进内部审计工作

(一)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针对财政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下属单位较多的乡镇、县级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将内部审计工作纳入完善经济监督体系统筹安排。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着力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体系建设,积极探索适合本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评价体系,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化、科学化。

(二)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

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在现有机构编制架构的基础上,优化调整内设机构,整合人力资源,加快推进内部审计机构建设。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完善内部审计制度。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1.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下属单位较多的部门:县教体局、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水务局、县卫计局、县农牧局、县交通运输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林业局、县金融国资局、县文广新局;

2.各乡镇人民政府;

3.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竹编产业园区管委会;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

对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小的其他部门,可以通过确定一个内设非财务股室加挂机构牌子或者明确职责的方式承担内部审计工作职责。

(三)推进内部审计规范化建设。

1.明确内部审计机构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资产、负债、损益、所有者权益进行审计监督;(2)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3)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执行计划、预算、程序、合同等情况进行审计监督;(4)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5)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效益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6)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审查和评价;(7)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8)检查和指导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9)办理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以及上级单位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有关审计事项;(10)办理国家审计机关交办的查询、核查等有关审计事项;(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明确内部审计机构权限。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1)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真实和完整的有关计划、预算、决算,财务会计资料,招投标资料,经济合同,统计报表,会议纪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2)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重大投资、资产处置,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决算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会议等;(3)审查财务、会计及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与审计内容有关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及相关电子数据,现场勘查实物;(4)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5)对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以及改善管理的建议;(6)对经济活动中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予以制止;(7)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务会计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资产,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予以暂时封存;(8)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公示有关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9)参与本单位对相关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选聘工作,并对所选聘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人员的工作质量进行审查和评价;(10)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表彰、奖励的建议;(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3.强化内部审计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各乡镇、县级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作为完善内部审计制度的法定责任主体,应当直接分管内部审计工作,定期研究、部署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同时,县审计局实施审计项目时,将其内部审计制度建立与执行情况、内部审计开展与质量效果列入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其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评价内容。健全内部审计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内部审计工作经费纳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纠正内部审计与财务、经营管理岗位混淆问题,确保内部审计机构与财务等不相容职责的相互分离。

4.制定内部审计配套制度。各乡镇、县级各部门要制定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与审计工作量相匹配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同时建立适合本单位的档案管理、结果运用、督促整改等配套制度,规范内部审计工作行为,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

5.健全内部审计成果运用机制。积极推动内部审计结果公开,对内部审计机构作出的审计结论,县审计局在核实质量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利用。

(四)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

1.明确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职资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具有适应内部审计工作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和素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健全购买社会审计服务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县审计局负责对社会中介机构资质、力量进行审查,建立社会中介机构库。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进行内部审计,原则上从社会中介机构库抽取中介机构,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的情况应及时报县审计局备案。

(五)完善内部审计程序。

1.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年度审计计划应当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2.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审计项目,并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3.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批准后实施。

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

4.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采用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应当经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必要时应当重新取证。

被审计对象或者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组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

5.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结论和建议,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书面报告进行复核并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书面报告进行审定,形成本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

本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被审计对象之日起生效。

三、完善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审计局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监督、指导、培训和考核,建立和完善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监督机制。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县审计局开展审计工作,自觉接受县审计局对其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单位内部审计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工作计划、有关审计报告及审计整改情况向县审计局备案制度;其内部审计机构应定期向县审计局报送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及时反映审计中发现的严重违纪违规问题等重要情况。

县政府督查室和县审计局定期对各乡镇、县级各部门的内审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对内审工作完成情况较好的部门进行通报表扬,对内审工作开展情况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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