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严控地方政府机构编制总量,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要求,我县认真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将机构编制管理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要内容,并建立完善了机构编制经济责任审计的相关制度,进一步增强了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约束力。
一、适应规定新要求,完善组织架构。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出台以后,我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工作联席会议及时将县委编办增加为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并修订《青神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明确了县委编办在经责审计工作中的职能职责。同时将是否按照机构限额或者有关规定设置机构,机构设置是否符合规定的程序;是否在核定的编制内配备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是否遵守机构编制纪律规定,是否存在擅自设立机构、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纳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二、先行先试,探索编制审计操作模式。
2014年针对县教体系统下设机构多、人员流动大的特点,在开展县教体局局长经济责任审计项目中增加了机构编制审计的内容。通过“三查”手段,检查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中的违规行为。一是对照被审计单位的三定方案,实地查看挂牌情况及政务公示情况,检查其机构设置是否规范、是否按程序报批,有无违规擅自设置机构情况;二是对照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人员花名册、人员签到册、工资审批表、工资花名册以及单位内部任命文件,检查领导职数和中层职数是否按照规定配备,有无超职数配备领导情况、干部队伍管理情况。单位职工是否都有明确的岗位职责。有无超编、吃“空饷”情况,借调、借用人员是否符合规定;三是对照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县委编办审核的临聘人员花名册及岗位使用通知单,检查是否按照审核的岗位数聘请人员,有无擅自聘请临聘人员情况。
三、查找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通过试点发现,县教体局机关存在擅自设立未审批机构技装站,实有从事技装站工作12人,其还在县财政开设有专户,单独核算经费。根据中央编办、监察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要求县教体局及时整改,如需设立,按照事业单位“撤一建一”的原则按程序报批,杜绝类似问题再度发生。
四、提炼审计成果,建章立制规范操作行为。
通过总结试点经验,并广泛征求市、县经责联席会相关成员单位意见,县审计机关联合中共青神县委组织部、中共青神县委编办出台了《青神县机构编制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试行)》,明确规定了机构编制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义、适用对象、工作原则、重点内容、处理措施及结果运用等内容,进一步规范我县机构编制经济责任审计行为。并对经济责任审计中机构编制审计的做法进行了总结宣传,县委编办编写“青神县机构编制工作列入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被眉山市机构编制信息网采用。
附件:青神县机构编制经济责任审计操作办法(试行)
附件
青神县机构编制经济责任审计
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中对有关机构设置、编制使用等审计内容,保证审计业务质量,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类机关、事业单位的党委(党组)和行政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机构编制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依规对上述主要领导干部任期内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
第四条机构编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必须遵循实事求是、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五条根据《青神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工作制度》的职责分工,县审计机关应按照审计项目计划,根据被审计单位实际,审计以下重点内容:
(一)通过对照被审计单位三定规定,实地查看挂牌情况及政务公示情况,检查其机构设置是否规范、是否按程序报批,有无违规擅自设置机构情况。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人员花名册、人员签到册、工资审批表、花名册以及单位内部任命文件,检查领导职数和中层职数是否按照规定配备,有无超职数配备领导情况、干部队伍管理情况。单位职工是否都有明确的岗位职责。有无超编、吃“空饷”情况,借调借用人员是否符合规定。
(三)被审计单位提供县委编办审核的临聘人员花名册及岗位使用通知单,对照通过审核的花名册检查临聘人员管理情况,是否按照通过审核的岗位数聘请人员,有无擅自聘请临聘人员情况。
(四)县委编办和县审计机关认为应列入审计的其他重点内容。
第六条按照中央纪委制定的《机构编制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县委编办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协助审计机关,对违反机构设置、编制使用的有关问题应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对超机构限额设置机构或者变相增设机构,擅自设立机构或者变更机构名称、规格、性质、职责、权限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二)擅自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三)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四)对妨碍、干预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或者机构编制违纪责任追究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还可以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通报批评;
2.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
3.予以纠正;
4.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5.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七条 根据审计结果,县审计机关应及时向县委编办和县纪委通报或移送相关的违纪违规线索和问题。对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出现的苗头性、趋势性问题和系统性风险,以及违法违纪问题发生的高发地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手法等问题,县审计机关应会同县委编办归纳、总结,促进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对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亮点应加以宣传推广,实现机构编制审计监督检查成果的运用转换,预防机构编制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 对本办法未涉及的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责、权限、法律责任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办法中相关规定,如因国家的法律、法规或上级的相关政策调整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共青神县委组织部、中共青神县委编办、青神县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上一条:关于聘用徐慧娟同志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廖德贵通知退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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