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乡各公立医疗机构:
我县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在2017年11月和2018年1月连续被市卫计委通报,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公立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依据川卫办发〔2015〕315号、川药采联办〔2016〕28号、川卫发〔2017〕117号等文件精神,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采购原则
(一)在四川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系统采购药品,严禁任何形式的线下采购(不含中药饮片)。
(二)药品符合“两票制”相关规定。
(三)各乡镇负责辖区村卫生室药品采购,且全部使用基药。
(四)药品采购阳光积分不得低于市卫计委100分标准。
二、采购程序
(一)各单位成立医院采购领导小组,负责本院及辖区村卫生室药品统一采购工作。
(二)药剂科(药房)根据实际库存和临床需求制定药品采购计划,报医院药品采购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医院采购人员负责网上采购。
(三)新引进药品由临床科室根据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药剂科)讨论通过,报医院药品采购领导小组同意后方可由采购人员进行网上采购(因突发疫情、事故或紧急抢救需临时采购的药品,按“两票制”相关规定上报县卫计局后进行紧急采购)。
(四)医院药品采购领导小组应严格审核药品配送企业、购进药品及销售人员的资质。药剂科(药房)索取药品配送企业的相关材料,建立供货单位档案并存档。
(五)药剂科(药房)负责审核每一批次的药品和随货通行单与网上订单的一致性,任何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一律退回药品配送企业,票据以月为单位存档备查。
三、采购要求
(一)县级医疗机构。
1.不得对双信封招标药品、谈判(议价)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的中标价格再组织任何形式的议价。
2.国产药品采购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90%。
3.采购中标价低的药品金额占所有中标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不得低于40%。
4.按照相关规定采购和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包括国基和省补)。县人民医院不低于45%,县中医医院不低于40%,县妇幼保健院不低于35%。
5.鼓励对挂网限价采购药品进行议价采购。
6.采购挂网限量药品(含自费药品)金额占网上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县人民医院不高于5%(其中自费药品不高于4%),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不高于10%(其中自费药品不高于8%)。
(二)基层医疗机构。
1.不得对双信封招标药品、谈判(议价)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的中标价格再组织任何形式的议价。
2.国产药品采购金额占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90%。
3.采购中标价低的药品金额占所有中标药品采购总金额比例不得低于70%。
4.按照相关规定采购和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目录药品(包括国基和省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心卫生院不低于60%,一般乡镇卫生院不低于65%。
5.鼓励对挂网限价采购药品进行议价采购。
6.严禁采购自费药品。
7.采购除自费药品以外的挂网限量药品金额占网上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不高于3%。
8.每月在省药采平台上制定采购订单次数不超过3次。
四、纪律要求
(一)县、乡各医疗机构要切实负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二)坚决杜绝药品购销环节中的回扣、红包、吃请、旅游等不正之风。
(三)各单位于年初将本年度药品采购合同、“两票制”承诺书、药品采购领导小组名单报局中医药政股备案。
青神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3月26日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2018年农村妇女两癌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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