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医院:
你单位《关于肖红玲等同志拟任免职的请示》(青人医[2017]3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肖红玲同志为财务科科长;
二、同意欧艳萍同志为审计科科长,试用期一年;
三、曹丽同志为西药剂科副主任,主持科全面工作,试用期一年。
四、免去刘娅同志财务科科长的职务;
五、免去肖红玲同志审计科科长职务;
六、免去李建华同志西药剂科长的副务;
七、免去欧艳萍同志财务科副科长的职务。
中共青神县卫计局党组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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