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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神县贯彻〈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0年08月17日  来源:青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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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青神县贯彻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青神县贯彻《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切实解决我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等九部门《关于贯彻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川建发〔2008〕1号)和《眉山市贯彻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眉府办发〔2010〕3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具有县政府所在地青城镇城镇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县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和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县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条县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局负责廉租住房的建设、管理和监督工作。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具体实施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县发改委、物价、监察、民政、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统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廉租住房保障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政府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中,将廉租住房保障的工作目标、措施纳入全县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

第二章保障方式

第五条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等相结合。货币补贴是指县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实物配租是指县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

第六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

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县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能力等因素确定,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七条采取实物配租方式的,配租面积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其中实物配租主要面向2人以上(含2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实物配租的住房租金标准实行政府定价。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按照配租面积和县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超配租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八条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

县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局会同县民政局、青城镇政府、社区等有关部门对城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建立住房档案。纳入住房档案管理的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

(二)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

(三)家庭成员未购买房改房、未参加集资建房等。

第三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

第九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

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二)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四)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五)中央、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六)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条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一条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主要包括:

(一)政府新建(配建)、收购、改建的住房。

(二)社会捐赠的住房。

(三)其他渠道筹集的住房。

第十二条建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采取划拨方式,保证供应。

第十三条新建廉租住房,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

新建廉租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

第十四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

县政府或经县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社会捐赠廉租住房房源、资金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四章申请与核准

第十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县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按照“社区初审、县房地产管理局复审、县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局核准”的三级审核程序进行。

(一)申请家庭持申报材料到本人户口所在社区填写《青神县廉租住房保障申报表》,由所在社区初审,通过邻里走访、入户调查,经初审无误后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在本社区予以公示,公示期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社区初审不成立的,社区出具意见并将申请家庭的申报材料报送县房地产管理局复审。

(二)县房地产管理局自收到申请家庭的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民政局、青城镇政府和社区对申请家庭收入状况、住房状况进行复审,并将复审意见报送县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局核准。

(三)县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局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申报材料和复审意见进行核准,将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7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布登记结果。

第十七条青城镇政府、县民政局和县房地产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县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局根据登记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以及个人申请的保障方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和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布。

对已登记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凡申请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的,要优先安排发放补贴,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优先解决已享受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对象中无房的孤老(年龄在60岁以上且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的)、病(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的)、残(2级以上伤残有伤残证书的)等特殊困难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九条对轮候到位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房地产管理局按照已确定的保障方式,与其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或者廉租住房租赁合同,予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并向社会公布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配租廉租住房结果。

第二十条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二)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维修责任。

(六)停止实物配租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约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

第二十三条县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局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者由承租人按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第二十四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

(三)其他行为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县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局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第二十六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县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局给予警告;对已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

第二十七条县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局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细则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县建设环保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有效期5年,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青神县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青府发〔2008〕9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第一期廉租住房分配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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