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1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分配过程公平、公正,分配结果按规定向社会公开。
(二)突出重点。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需要,调整支出投向重点。
(三)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在实物安置基础上,鼓励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工作。对于商品住房库存量较大、市场房源充足的地方,要进一步提高棚改货币化安置比例。
(四)注重绩效。对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的参考依据。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四条县财政接到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批复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备案。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进度,县财政部门应当确保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三章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专项资金拨付按照《青神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青委发〔2007〕4号)执行。
第六条专项资金可统筹用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的项目:
(一)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不得向政府投资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再发放租赁补贴。
(二)支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包括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征收、安置房建设(购买)和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不得用于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回迁安置之外的住房开发、配套建设的商业和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建设支出。
(三)支持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含新建、改建、收购和在市场长期租赁公共租赁住房),也可以采取项目资本金注入、贷款贴息等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七条对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并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购置交通工具等与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绩效评价
第八条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预算年度内各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项目管理、项目效益和居民满意度情况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财政部门和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发生挤占、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加快项目组织实施,及时、真实、准确上报项目计划和实施进展情况。
上一条:关于印发《青神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实施办法》
下一条:关于局机关中层干部任免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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