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县属国有企业:
近年来,我县国有资产招租总体情况良好,但是存在一些问题,缺乏有效制约措施。为进一步做好国有资产租赁工作,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建部(2010)6号)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7年7月10日起收取国有资产租赁押金。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收取国有资产租赁押金,有利于做好国有资产租赁工作,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因此,各单位要加强宣传,做好与承租人的沟通交流,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收取范围、标准
我县租赁经营性国有资产,统一按年租金10%的标准收取押金。
三、押金管理
出租人在签订国有资产租赁协议后,按时把押金和租金一并缴入财政专户;待租赁期满后,由出租人检查租赁的国有资产无遗留问题或安全隐患后,县金融国资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押金(无利息)退还承租人。若租赁资产为县属国有公司资产,则将押金存入公司账户,待租赁期满后,公司在20个工作日内将押金(无利息)退还承租人。
四、执行时间
从2017年7月10日起试行。
五、如遇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租赁协议
青神县金融国资局
2017年7月7日
附件
租赁协议
甲方(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第一条租赁物
甲方自愿将位于出租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租赁用途
第三条租赁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四条租金计付
(一)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足额缴纳租金,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整)。第二年租金应于 年 月 日前缴付,第三年租金应于 年 月 日前缴付,租金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
第五条租赁押金计付
每宗国有资产按年租金10%的标准收取押金。出租人在签订国有资产租赁协议后,按时把押金和租金一并缴入财政专户;待租赁期满后,由出租人检查租赁的国有资产无遗留问题或安全隐患后,县金融国资局在20个工作日内将押金(无利息)退还承租人。
若租赁资产为县属国有公司资产,则将押金存入公司账户,待租赁期满后,公司在20个工作日内将押金(无利息)退还承租人。
第六条甲乙双方权责义务
(一)甲方保证不干扰乙方依法、依协议约定占有和使用租赁物。
(二)乙方已充分知晓租赁物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按现状租赁,自愿承担一切风险和后果。
(三)租赁期间,甲方有权对租赁物进行检查,乙方应以配合。
(四)乙方保证不违法或违反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不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乙方保证合理使用和爱护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在租赁期间内乙方负责对租赁物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确保其不存在安全隐患,修缮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乙方修缮不当或不及时履行修缮义务,造成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租赁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改变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或做出其他可能对租赁物的权属、位置、价值、结构等造成影响的行为。
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进行装饰、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乙方经甲方书面同意对租赁物进行装饰、装修或改善增设他物的,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且不得损坏租赁物、形成安全隐患或导致租赁物价值减少,相关费用概由乙方自行承担。租赁协议解除后,租赁物装饰、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的残值无偿归甲方所有。
(七)乙方租用租赁物开展各项活动产生的税费全部由乙方承担。租赁期间产生的水费、电费、气费、电话费、光纤宽带费、光缆费、收视费、卫生清洁费、物业管理费、通信费用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并负责按时、足额支付。
(八)租赁期满或本协议按第九条之约定协议解除或终止时,乙方保证无条件地将租赁物交还甲方。
(九)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无权将租赁物进行转租。否则,转租行为无效,甲方同时保留追究乙方相应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七条特别约定事项
(一)乙方在使用租赁物期间,要加强安全管理,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如有发生,由此造成的一切人身、财产等损失由乙方自行负担,并负责赔偿甲方的财产损失。
(二)如因乙方不当使用租赁物,对乙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乙方自行负责赔偿,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不可抗力
(一)本协议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政策限制、政府行为等。
(二)一方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该方可暂停履行上述义务。暂停期限应与不可抗力事件的持续时间相等。待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消除后,如另一方要求,受影响的一方应继续履行未履行的义务。遭受不可抗力影响并因此提出暂停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在知悉不可抗力事件之后,及时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告知不可抗力的性质、地点、范围、可能延续的时间及对其履行协议义务的影响程度,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发出通知的一方必须竭其最大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九条协议终止和解除
(一)有下列情况形之一,本协议可以在履行完毕前随时提前终止或解除:
1.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
2.一方违约行为在守约方提出书面通知后15天内未予以纠正,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本协议无法履行,任何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由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青神县人民政府使用租赁物时,甲方有权提前1个月向乙方提出终止或解除协议,乙方需无条件配合,并积极做好退场工作,由于退场不及时导致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补偿由此带来的任何损失。
第十条争议的处理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下一条:关于调整青神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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