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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民政〔2016〕59号青神县民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6年09月12日  来源:县民政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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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精神,现就做好全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2015年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范围

凡在2015年6月30日以前经青神县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2015年年度检查。请各业务主管单位督促其所属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时参加年检。

二、年度检查的时间和地点及相关要求

1.参检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16年7月30日完成年检材料的准备和报送工作。资料报送地点:青神县民政局社会事务股(咨询电话:028-38829865)。

2.所需资料:年度工作(检查)报告书(纸质2份及电子版)、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由审计机构出具)、法人证书正、副本原件,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执业许可要求的,须提供执业许可证副本。

年度工作(检查)报告书。年检报告书电子版(见附件)可在四川省民政厅网站(http://www.scmz.gov.cn)下载,参检社会组织填制年检报告书并签字盖章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出具年检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

社会团体年度工作报告书中须列明本组织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录及其工作简况。

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除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外,还必须同时提交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社会团体财务审计报告模板见附件,请自行下载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团体接受审计时,应当将其设立的全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合并进行审计。

特别说明:2015年和2016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与此次年检同步进行。社会组织中有意向获得2015和2016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请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四条的规定,先自查是否符合条件。自查符合条件的社会团体,按照审计模板提交上年度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三年的公益活动支出明细的审计报告(社会团体年度审计报告和公益活动支出审计报告模板见附件,请自行下载提供给会计师事务所)。其中有意向获得2015年税前扣除资格的,审计报告年度为2014年度,公益活动支出审计年度为2012、2013、2014年度,并务必于2016年5月30日前提交全部资料。对有意向获得2016年税前扣除资格的,审计报告年度为2015年度,公益活动支出审计年度为2013、2014、2015年度,可于2016年6月30日前提交全部资料。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登记管理机关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对参检单位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参检单位开展财务审计;要求参检单位公开年检相关信息;可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参检单位开展实地年检。

年度检查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2015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11)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1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的;

(15)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6)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7)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8)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

(19)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20)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2)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3)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2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登记管理机关认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2.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3)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

(4)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5)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7)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8)设立分支机构的;

(9)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0)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1)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3)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登记管理机关认定为“不合格”的其他情形。

青神县民政局

2016年7月6日

上一条:青民政〔2019〕30号青神县民政局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县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检查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临时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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