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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四川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川淘汰落后办〔2018〕6号

  
日期:2018年04月04日  来源:省经委网站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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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推进绿色发展决策部署,根据《四川省蓝天保卫行动方案(2017—2020年)》及中央环保督察后续整改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18年度淘汰燃煤小锅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在巩固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实现清零成果的基础上,到2020年底,全面淘汰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小锅炉。其中,2018年淘汰数量不得低于本地区应淘汰燃煤小锅炉总数的30%,2018-2019年累计淘汰数量不得低于本地区应淘汰燃煤小锅炉总数的70%。

二、重点任务

(一)积极推广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鼓励各类产业园区、工业集聚区结合燃煤小锅炉淘汰计划,积极发展基于清洁能源的热电(冷)联产,以高效节能环保的集中供热替代分散、低效的小锅炉供热模式。

(二)大力实施燃煤锅炉节能改造。鼓励对10蒸吨/时以上、20蒸吨/时以下燃煤锅炉实施以能效提升为核心的扩容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改造。

(三)严格控制新增燃煤锅炉设施。地级及以上城市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成都市禁止新建燃煤、木材、生物质锅炉,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采取更严格管控要求。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得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偏远地区因未通管道天然气、电网未覆盖等原因确需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的,在符合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可报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质监局、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工作任务

(一)认真清理排查。各市(州)要对辖区内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燃煤锅炉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和排查,摸清燃煤锅炉使用单位、锅炉型号及容量、设备状态等情况并建立台账,务求真实准确、不遗不漏。

(二)明确年度任务。各市(州)应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将淘汰任务分解到年度,落实到县区和具体企业(样表见附件)。列入2017年淘汰计划的非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尚未完成淘汰的须按照《四川省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完成淘汰任务。

(三)制定工作方案。要依法依规制定周密的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节点,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淘汰工作稳妥有序推进。纳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范围的燃煤锅炉,可在具备相关环保设施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淘汰计划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投产时间同步,但淘汰时间原则上不超2020年底。请于4月30日前将各市(州)制订的工作方案连同相关附件报送我办。

(四)落实淘汰工作。各市(州)应加强对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的领导,抓紧实施本地区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方案。要明确市级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企业主体作用充分发挥,部门协同、上下联动、统筹推进”的工作格局。积极研究出台促进燃煤小锅炉淘汰的激励约束政策,引导燃煤小锅炉用户主动实施“煤改气”“煤改电”或节能环保扩容改造;要积极协调供电、供气部门,为用户实施清洁能源改造提供保障。

(五)加强检查验收。用户完成燃煤小锅炉淘汰后,各市(州)应及时组织评价验收。2018年淘汰任务应于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并于2019年1月10日前将本地区燃煤小锅炉年度淘汰任务完成情况、工作推进及评价验收等情况总结报送我办。我办将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价并呈报省人民政府。

(六)加强信息调度。建立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定期报送制度,请于每季度结束15天内报送本地区年度淘汰任务完成进度及工作推进情况,我办整理汇总后报送省人民政府。要定期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淘汰进度滞后的地区和企业及时予以通报并实施限期整改。要将燃煤小锅炉淘汰情况作为环保、质量、安全等执法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市级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涉燃煤锅炉大气环境违法行为。我办将会同省级相关部门对各市(州)淘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抽查。

四、强化考核问责

对涉及禁止新建的燃煤小锅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和备案,各级环保部门不予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各级质监部门不接受安装告知、不安排监督检验、不发放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各级质监部门对已淘汰锅炉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禁止锅炉制造企业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列入淘汰类产品目录的锅炉。其他负有行业管理责任的部门,应督促指导所属行业的企、事业单位落实有关燃煤锅炉的相关政策,配合做好燃煤锅炉淘汰及新建把关工作。燃煤小锅炉淘汰工作是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环保督察后续整改工作的重要内容,要将燃煤小锅炉淘汰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对县(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评价考核体系,严格考核、奖惩逗硬。

附件:市(州)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计划表

四川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21日

附件

市(州)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计划表

填报时间:2018年 月 日

序号

企业(单位)名称

县(区)

锅炉型号

锅炉规格(蒸吨/时)

数量(台)

淘汰方式

设备状态

计划完成淘汰时间(X年X月)

备注

年度

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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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淘汰措施主要包括:“拆除报废”、“煤改气”、“煤改电”、“节能环保扩容改造”、“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节能环保扩容改造应在备注中标明扩容后的锅炉容量(蒸吨/时)。

   2.设备状态是指“在用”“停用”。

       3.计划完成淘汰时间的年度为“2018”或“2019”或“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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