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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青神县促进工业创新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经信〔2018〕8号

  
日期:2018年01月23日  来源:县经信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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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工业办:

现将《青神县促进工业创新发展扶持政策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神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8年1月22日

青神县促进工业创新发展扶持政策

实施细则

为深入推进全县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规范工业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府发〔2017〕7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申报条件

工商登记、税务注册、统计关系在我县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工业项目需为2017年1月1日后实际产生的项目;同一扶持对象当年同类扶持事项,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当年12月集中申报,符合扶持条件的企业应在申报时间内将申报材料提交县经信局。

(二)企业申报时,应统一提交《青神县工业企业扶持政策申报表》、企业最新简介、当期生产经营情况说明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并按照《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青府发〔2017〕7号)文件所列扶持条件提供分类证明资料。

1.支持招商引资。

(1)投资完成证明;

(2)新入规证明;

(3)缴税证明;

(4)企业所在园区提供的产出强度证明。

2.扶持转型升级。

(1)技改项目资料:项目备案登记证明,项目建设合同,购置设备票据,项目实施进度说明及影像资料;

(2)项目验收报告。

3.扶持做大做强。

(1)统计部门统计口径证明;

(2)缴税证明;

(3)成功上市证明;

(4)竣工验收资料。

4.扶持科技创新。

(1)企业获得资质证书、标牌等;

(2)专利证明;

(3)企业署名的标准文本或企业参与标准制定的证明。

5.县经信局要求企业提交的或申报企业认为应提供的资料。

三、审核程序

(一)由各乡(镇)组织辖区内的工业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照申报文件政策要求,核实企业基本情况后,组织企业集中申报。

(二)申报审核分为初审及复审两个阶段。

1.初审工作由县经信局牵头开展,有关单位配合,主要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以及是否符合扶持政策条件进行审核。初审工作应在申报时限截止后一个月内开展并形成初审意见。

2.复审工作由分管县领导牵头开展,有关单位配合,主要对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并提出扶持意见。复审工作应在初审完成后一个月内开展并形成扶持意见。

(三)复审完成后,由县经信局将拟扶持的企业名单及扶持事项在青神县政府门户网站上公示5天。

(四)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支持事项,提请县政府常务会、县委常委会审议,确定扶持企业名单和金额。

(五)由县财政局根据县委常委会议定事项直接将扶持资金拨付到企业。

四、管理监督

(一)县工业开发区管委会、县经信局和各乡镇应积极向企业宣传贯彻促进工业创新发展扶持政策,指导帮助企业申报扶持政策。

(二)申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档案材料备查。对主管部门的专项检查,应主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三)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对扶持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对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涉及非法生产、偷逃欠税、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企业,未能完成投资合同履约义务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五、各工业企业应严格按照《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开展申报工作,如有未尽事宜,采用一事一议另行研究确定。

六、本细则由县经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1.《青神县工业企业扶持政策申报表》

2.申报资料目录

附件1

青神县年工业企业扶持政策申报表

企业名称(盖章):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企业地址

?

企业规模

大型□中型□小型□

经济类型

国有及国有控股□民营□其他□

上年度累计入库税收(万元)

?

同比增幅(%)

?

上年度工业总产值(万元)

?

同比增幅(%)

?

申报项目

?

项目简介

(可附页)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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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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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填表时间:

说明:“申报项目”应依据《青神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神县“扶持跟着项目走”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所列的扶持项目填写。

附件2

申报资料目录

1.《青神县工业企业扶持政策申报表》;

2.企业简介及当期生产经营情况说明;

3.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有关证明材料:

(1)首次入规证明(县统计局盖章的首次入规证明);

(2)销售收入证明(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财务报表);

(3)纳税证明(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盖章的上年度纳税额度证明);

(4)成功上市证明(县金融国资局盖章的认定证明);

(5)企业所在园区提供的产出强度证明(园区盖章认定的产出强度证明);

(6)无违法行为证明(县环保局、县工商质监局、县安监局、县食监局等部门出具盖章认定证明);

(7)无劳资纠纷证明(县人社局出具盖章认定证明)。

5.其他证明材料。

注:申报资料一式三份,应列出目录并按顺序装订成册,便于保存。

青神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18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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