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计单位:青神县南城镇人民政府
审计项目:青神县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标段)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青神县审计局成立审计组,自2016年1月20日至2016年1月28日,对青神县南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城镇政府)组织实施的青神县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标段)工程竣工决算进行了送达审计,重点审计了工程结算、工程建设管理和财务收支情况,对重要事项进行了必要的延伸和追溯。南城镇政府及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对此作出了书面承诺。青神县审计局的责任是依法独立实施审计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出具审计报告。
一、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工程计划管理情况。
青神县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立项)经青神县发展和改革局于2014年4月18日以青发改〔2014〕79号文批复:改造654户(本项目为棚户区改造和灾后重建安置合并建设项目,其中棚户区改造500户,其它为灾后重建户)及配套工程。总用地面积34157.29平方米(其中A地块占地面积为1639.33平方米;B地块占地面积为883.76平方米;C地块占地面积为25562平方米;D地块占地面积为3249.56平方米;E地块占地面积为2822.6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77790.36平方米(其中棚户区建筑面积40000平方米),总建筑占地面积12677.81平方米。项目估算18336.57万元(其中棚户区改造6400万元)。资金来源为4.20灾后重建专项资金和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不足部分由县财政资金解决。项目工期24个月。核准招标范围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全部招标,招标组织形式为自行招标,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2.财政评审及工程变更情况。
青神县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标段)工程预算由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经青神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2014年6月5日以青财评〔2014〕61号文确认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为22664702.5元(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360000元)。
根据《青神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申请表》,经联席会及县分管领导同意变更增加工程。第一次变更增加估算投资198650元;第二次工程因设计变更增加估算投资773250元,经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于2015年12月22日以青财评〔2015〕179号文确认工程变更金额为765106元。
3. 项目招投标及实施情况。
青神县南城镇人民政府于2014年3月12日在青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青神县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标段)工程勘察设计公开招标,由核工业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合同)价1344000元。于2014年7月7日在青神县公共交易中心进行监理公开招标,由成都华西立信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合同)价为1368000元。2014年7月11日在眉山市公共交易中心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由四川宇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5年9月18日经眉工商青字登记内变字【2015】第000417号文准予变更登记为中桓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合同)价为18222428元(其中专业工程暂估价360000元)。合同约定2014年8月18日开工,2015年8月17日竣工。施工期间因天然气、供水、电力等专业施工不能按时进场施工,约定工期顺延至2015年12月31日。
工程实际开工日期为2014年8月18日,2015年11月17日竣工验收合格,实际工期456天。
(二)工程项目资金收入及支出情况
1.项目资金收入情况。
青神县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专户涉及三个标段的收支情况,故三标段工程以支定收。截至2016年1月20日,南城镇政府共收到青神县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标段)工程资金8092091.93元。
2.项目资金支出情况。
截至2016年1月20日,南城镇政府总计列支青神县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标段)工程项目资金8092091.93元,其中建安工程款5690658.6元,待摊投资费2401433.33元(可研报告编制费6495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费4867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7065元,方案编制费30615元,临时围墙放线费833.33元,宗地测绘费1600元,勘察设计费211008元,临时围墙工程款92414元,配电工程勘察设计费16080元,监理费162100元,配电工程款925280元,资料费1377元,节能检测费20000元,空气检测费30000元,水表安装费388800元,附属工程测绘费3000元,气表安装费428200元,广电网络安装费71400元)。
(三)工程投资审核情况。
因该项目重大,我局按照县政府要求,委托中介机构从2014年10月起对该项目进行了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截至2016年1月20日,青神县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标段)工程送审总投资22266342.33元,审计核减总投资510174.34元,审计确认总投资21756167.99元,其中:
1.送审建安工程投资19594787元,审计核减建安工程投资510174.34元,审计确认建安工程投资19084612.66元。
2.送审待摊投资2671555.33元,审计确认待摊投资2671555.33元(可研报告编制费6495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费4867元,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7065元,方案编制费30615元,临时围墙放线费833.33元,宗地测绘费1600元,勘察设计费211008元,临时围墙工程款92414元,配电工程勘察设计费16080元,配电工程款1072542元,监理费216135元,资料费3852元,节能检测费20000元,空气检测费30000元,水表安装费388800元,附属工程测绘费3000元,气表安装费428200元,广电网络安装费71400元,补充勘察设计费48000元,竣工测绘费18350元)。
二、审计评价意见
审计结果表明:南城镇政府提供的青神县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标段)工程资料和审计范围涉及的其他资料基本完整。在真实性方面,提供的财务资料、工程资料和其他资料基本反映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工程实施管理情况。在合法性方面,南城镇政府基本执行了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及基建财务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在执行中存在多计建安工程投资的问题。
三、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意见
多计建安工程投资510174.34元予以核减。
青神县城南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三标段)工程送审建安工程投资19594787.00元,审计核减建安工程投资510174.34元,审计确认建安工程投资19084612.66元,多计建安工程投资510174.34元。
以上行为违反了财政部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责成南城镇政府在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核减多计的建安工程投资510174.34元。
四、审计建议
(一)建议南城镇政府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规定进行核算,控制工程建设成本。
(二)建议南城镇政府应进一步做好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对本次审计发现的问题,请南城镇政府自收到本报告之日起90天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青神县审计局。
本报告及有关整改情况随后将以适当方式公告。
青神县审计局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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