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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

  
日期:2016年10月19日  来源: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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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的管理,规范户外广告活动,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参照《眉山市城区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城市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重点乡镇和中岩风景名胜区以内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和招牌及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含有广告内容的店招、店牌),是指在青神县城规划区内利用公共和自有场所通过户外媒体直接或间接介绍商品、服务的下列广告。

(一)设置在建(构)筑物外部或者道路、交通设施上的各种广告栏、宣传栏、张贴栏、商标牌、橱窗、店招牌、灯箱、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屏、实物模型、布幅、气球、充气彩虹门等广告。

(二)利用墙面、屋顶以及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利用车辆在城区从事商业性宣传的广告。

(三)利用其他户外媒体设置的广告。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和责任区制度,确保责、权、利统一,谁审批、谁管理、谁收益。

县工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登记管理;县建设规划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县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城管办)负责城市规划区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和设置管理,对乱设置、乱张贴等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依法进行查处。县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户外广告监管工作。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六条规划部门负责编制辖区内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及技术规范,并按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规划部门要在城市规划和城市设计中对店招店牌的风貌等作专章规划和设计。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及技术规范应当根据城乡风貌着塑造的格局、城市规划确定的区域功能、道路特点等统一规划,整体设计,分区控制,合理布局,保证城乡风貌的整体美观。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中应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县城管办负责县城规划区内的公益广告设置。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和城市公共绿地绿化的。

(四)妨碍生产或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六)县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载体。

第三章户外广告经营权的取得

第十条利用公共载体设置的大型塔(柱)广告、电子显示牌(屏)、图腾柱式等户外广告的经营权,应当通过公开拍卖或竞价出让方式取得,广告经营者或广告发布者在取得使用权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选址、设置、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户外广告公共载体经营权的拍卖,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县城管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开拍卖或竞价出让。

第十二条户外广告相关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制定户外广告经营权分期分批拍卖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拍卖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于拍卖日7天前向社会公开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拍卖的户外广告位置、形式、规格、使用期限等;

(二)拍卖的时间和地点;

(三)竞买人的资格及范围;

(四)履约保证金数额及给付成交价格的方式;

(五)参加竞买的申请方式、截止时间和查询竞买资格的时间、地点;

(六)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参加竞买人必须为依法核准登记的具有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和个人。竞买人事前应当递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与拍卖人应当签署成交协议书,办理交款手续。

第十六条通过竞拍取得户外广告经营权有效期限一般为年,最长不超过年。有效期自签订成交协议书起日后起算。使用期满后重新拍卖使用权同等条件下优先原买受人。

第十七条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可依法转让(转让需报原审批部门同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第四章户外广告审批

第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或招牌必须通过有关部门的审批。

(一)从事户外广告业务的经营者,应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不得经营户外广告业务。

(二)县城管办负责青神县城规划区以内的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审批;

(三)县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及招牌的内容审批及发布登记工作;

(四)县价格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及招牌中涉及价格信息的审查工作;

(五)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的行政许可收入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申请设置户外广告及招牌应当向相关审批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文件材料:

(一)规划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

(二)载体使用权证明;

(三)载体位置关系图;

(四)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设计图和效果图;

(五)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制作说明和安全维护措施;

(六)投资预算表;

(七)户外广告拍卖(招标)成交协议书;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因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需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申请人应当提前向相关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

(三)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置的形式和范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发布机动车、人力三轮车等临时车身广告的(含带录音宣传),应当向公安交通管理和城市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利用系留气球、飞艇、飞行伞等临户外广告宣传的,应当向气象等有关部门申办设置许可。临时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应当与批准活动期限一致,设置单位应于设置期满后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宣传本开发项目的,在发布户外广告前,必须首先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本项目建设期。

第二十三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申请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设置条件的,颁发户外广告或招牌设置许可证;对申请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充材料的,视同撤回申请。申请人仍需设置户外广告设置及招牌的,应当重新申请。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取得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许可文件后,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户外广告发布登记手续。未经工商部门登记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户外广告。

第五章户外广告的建设和验核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的建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城市亮化规划。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必须安全,符合相应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布置形式应与街景协调,保持外形美观、用字规范、制作和安装符合城市高空景观管理要求,不得粗制滥造。

(三)城市道路上空不得横跨架设固定户外广告。设置在建筑物墙外人行道上空的户外广告、招(标)牌,其设施距离地面的高度不得低于 2.5 米,设置在其设施距离墙壁外侧不得超出0.8米,高度不超过建筑屋顶。

(四)在建筑物楼体上设置的户外广告,高度不得超过楼体顶部 5 米,宽度不得超建筑两侧墙面。

(五)设置屋顶广告,高度不超过 5 米,宽度不超出建筑两侧墙面。

(六)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的正常间距;

(2)不影响建筑采光、通风和消防等功能的正常使用;

(3)一个店铺只能设置一块招牌,多个单位共用一幢楼房的,可在建筑红线内主入口处设置招牌栏,集中设置招牌;

(4)临街底商型店铺在门楣上设置招牌,高度应控制在 1.5 米内,宽度不超出该店铺两侧墙面;

(5)同一街道或地段的商业店招店牌,应保持距地面高度一致、宽度一致、款式基本一致,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七)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的,其灯饰设施不得与道路交通标志、信号相似。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须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户外广告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县城管、规划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能职责加强对户外广告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户外广告。

第二十八条户外广告除应符合《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广告内容真实、健康、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二)广告使用的文字、汉语拼音、图案、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书写规范准确。

(三)经批准发布的户外广告,应在其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户外广告设置批准文号。对不适宜标注批准文号的,经登记机关批准后,可不做标注。

第二十九条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批准的位置、形式、规格进行设置,不得擅自更改,确需要更改的,应在批准后3 日内按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户外广告设施在招商期间应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户外广告设施内容可以与公益广告同时发布,但招商内容应位于公益广告下方,所占面积不得超过该户外广告面积的五分之一。

户外广告设施闲置时间不得超过 6个 月,闲置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第三十一条设置者应当对户外广告及招牌设施进行维护,确保牢固安全、完好整洁;对残缺、破损,文字、图案不全,污渍、锈化明显,可能危及行人安全的户外广告及招牌,应当及时修复或拆除。

第三十二条设置者在广告(招牌)设置许可期满后,未新取得使用权,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自行拆除、整改义务的,负责审批和建设验核的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按程序进行拆除。

第三十三条负责审批和建设验核行政执法部门决定自行依法按程序实施拆除的,应当在拆除前3日内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所产生的费用由拆除对象的设置者承担,设置者拒不履行给付义务的,组织拆除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以拆除对象材料折价抵偿拆除费用。

第三十五条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拆除、遮盖、涂改、损坏。因城市规划调整或公共利益需要拆除的,审批部门应当撤回《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由此给设置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六条禁止在指定公共广告栏以外的公共场所、街道、建筑(构)物、树木、电杆、灯杆、信箱等处张贴、涂写户外广告;县城区范围禁止沿街散发商业性宣传单、小报等小广告;违者,除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外,并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七条禁止在县城规划区内设置落地移动式户外广告牌。违者,城市管理部门将一律予以取缔。

第三十八条严格控制在县城规划区内设置布幅标语广告。确需设置的,广告主或广告经营、发布者应事前按程序报批,完成相关手续后,可在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设置。布幅标语广告设置的期限为10天。确需延长发布时间的,须事先到城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严禁未批先设,少批多设和不按指定地点设置,违者,除责令改正外,并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部门按照《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查处:

(一)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的。

(二)未经登记擅自发布户外广告的。

(三)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

(四)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

(五)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规格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

(六)不按规定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

第四十条在户外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任何形式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部门不得滥用权力使其所属经营机构垄断或变相垄断某一领域的户外广告经营,排斥其他经营者。

第四十一条城管、工商、规划建设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户外广告管理工作中,应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执法人员的,由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法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的城市规划区与青府函〔2008〕第83号中明确的范围一致。

第四十四条各乡镇户外广告的规划设置、审批登记、日常监管,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由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青神县城镇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办法》(青府发〔2003〕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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