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耐多药肺结核纳入门诊特殊疾病II类管理的通知

  
日期:2019年09月03日  来源:医保局  点击:[]
分享: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事务中心:

为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负担,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7〕75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4〕74号)及《眉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眉山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规定>的通知》(眉人社办发〔2017〕9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并组织专家论证,决定将耐多药肺结核纳入门诊特殊疾病II类管理,每三年须复审一次。

本通知从2019年9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请遵照执行。

附件:1.耐多药肺结核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2.耐多药肺结核药品及诊疗目录

眉山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28日

附件1

耐多药肺结核认定标准和诊疗范围

【病种名称】

耐多药肺结核(ICD-10疾病编码:A15.0,A15.1)

【认定标准】

1.具有相应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书或门诊诊断证明书。

2.符合以下标准:

(1)出现发热(多为低热)、盗汗、咳嗽、咳痰、咯血、胸痛等临床症状,如患者无上述症状,需在诊断证明书中说明情况。

(2)影像学检查:显示活动性肺结核病变特征。

(3)痰液检查:表型药物敏感试验或分子药物敏感试验检查证实,至少对异烟肼和利福平耐药。

【诊疗范围】

1.抗结核药物治疗;

2.对症治疗及并发症治疗;

3.治疗期间不良反应的治疗;

4.治疗期间的相关检查。

【治疗机构】

参保人应选择具有耐多药肺结核治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作为定点治疗机构。

附件2

耐多药肺结核药品及诊疗目录

【药品目录】

吡嗪酰胺、乙胺丁醇、异烟肼、链霉素、卷曲霉素、左氧氟沙星片、莫西沙星、丙硫异烟胺、环丝氨酸、对氨基水杨酸、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利奈唑胺、氯法齐明、贝达喹啉、亚胺培南-西司他丁、美罗培南、克拉霉素

铝碳酸镁、奥美拉唑、雷贝拉唑、双环醇片、莫沙比利、吗丁啉、胃酶合剂、双歧杆菌、蒙脱石散、多稀磷酯酰胆碱、当飞利肝宁、异甘草酸镁、甘草酸二胺、复方甘草酸、复方甘草酸苷、茵枝黄、还原型谷胱甘肽、水飞蓟类、复方α酮酸片、利可君、沙酐醇、强的松、地塞米松、氯雷他定、氯苯那敏、盐酸赛庚啶片、氯化钾口服液及缓释片、维生素B类、烟酸、复方丹参、硫酸锌、安定、丙璜舒、布洛芬缓释片。

【诊疗目录】

痰抗酸菌涂片、肝肾功能、血糖、血脂、血常规、血沉、电解质、胸部DR、胸部CT、支气管镜检查、血培养。

【材料目录】

肺活检针、特殊穿刺针、一次性鼻导管、一次性吸痰管、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留置针、采血器、特殊采血管。

上一条: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