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性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效率、效益、效果,规范诚信库管理,净化招标投标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诚信库(以下简称“诚信库”),是指依托市公共资源及电子交易平台建立,统一管理在眉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性投资的勘察、实际、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与材料采购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信息平台。
第三条 诚信库信息是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子评标过程中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和综合评审的重要依据。是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诚信记录管理、评分、黑名单管理的基本载体。
第四条 凡有意参加我市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货物供应、招标代理等活动的企业,需在诚信库注册登记相关信息。
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诚信库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负责制定入库程序和办法;负责受理入库申请和指导服务。
第六条 国土资源、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诚信档案管理和不良行为的信息收集、调查、认定、记录、通报。不良行为处理结果、行政处罚决定等情况应及时报送市公共资源交易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
第七条 申请进入诚信库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及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及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近三年在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不良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申请进入诚信库。
(一)提供虚假证明或伪造证件参与投标或骗取中标被依法处罚仍在投标禁入期的;
(二)发生挂靠、围标、串标、卖标等扰乱招投标市场秩序及商业贿赂行为,被依法处罚仍在投标禁入期的;
(三)发生其他庆幸处于投标禁入期的;
(四)拖欠民工工资影响社会稳定的;
(五)施工现场管理混乱,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的。
第九条 诚信库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业绩、人员、财务信息等方面;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诚信库建设过程中,可根据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增减投标人注册诚信库时填写和上传的资料信息,以满足诚信库管理的需要。
第十条 诚信库内容由企业自行填写和上传原件扫描件,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全部法律责任。填写和上传的资料须满足其参与项目招标文件的要求。
第十一条 企业使用诚信库信息进行投标时须经电子交易服务平台绑定的CA数字证书签章后使用有效。
第十二条 企业申请进入诚信库须签订《申请进入诚信库承诺书》,承诺书主要内容包括:对其填写和上传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承诺在项目招投标活动中不挂靠、不租借资质、不围标串标;不弄虚作假;承诺参加项目投标的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承诺中标后不转包和违法分包;承诺严格执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不虚假和恶意投诉;以及诚信注册所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建立诚信库信息动态管理机制;由市公管办统一部署,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每年对诚信库注册企业的资料、信息进行一次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视情况可不定期进行抽查。
每年的8月至9月为集中抽查工作时间。采取实地考察、现场查验、发函确认等方式进行,主要查验诚信库内投标人的信息、资料是否真实有效、近三年在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不良记录,是否被依法处罚仍在投标禁入期的等影响诚信的行为。对提供虚假资料、欺骗瞒报的,记入不良行为处理,按本办法进行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实施约谈制度和通报制度。入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管办牵头,市招管办、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参与,对企业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记录载入企业诚信档案。一年内受到2次约谈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通报企业名单和违规行为。
(一)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文件收到质疑,经查存在明显倾向性、限制性或排斥性,或非客观原因同一项目补遗超过2次,影响项目进度的,或非正常原因导致流标的;
(二)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上传文件IP地址相同的
(三)报价畸高畸低或呈规律性差异的;
(四)投标报价零下浮,经现场监督人员认定异常的;
(五)恶意投诉或乱投诉举报的;
(六)在压证管理中提供仿制、伪造、虚假证件的;
(七)出现其他轻微不良行为需要及时警告的。
第十五条 实施黑名单制度。入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列入黑名单,禁止其1-3年内参加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性投资工程投标活动,并向社会曝光。
(一)在抽查中发现诚信库注册的证照、业绩、人员、财务为虚假的;
(二)经投诉举报查实提供虚假材料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与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开标后擅自撤销投标,影响招标继续进行的;
(五)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投标人的;
(六)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缴纳履约保证金,拒绝签订合同的;
(七)不履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的;
(八)拖欠民工工资影响社会稳定的;
(九)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挂靠、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十一)一年内受到3次约谈的;
(十二)其他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十六条 诚信库具备条件后,应与省、相关市(州)的投标人信息库和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进行对接,实现信息数据互通,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公管办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第十九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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