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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公证员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司法发〔2017〕118号

  
日期:2017年10月27日  来源:县司法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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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司法局,省公证协会,各省直公证处:

根据《司法部关于建立公证员宣誓制度的决定》,省厅制定了《四川省公证员宣誓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司法厅

2017年8月3日

四川省公证员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公证员队伍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和专业素质,增强公证员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按照《司法部关于建立公证员宣誓制度的决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许可,首次取得或者重新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进行公证员宣誓。

第三条每年12月15日为公证员宣誓日,宣誓人为当年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员。

公证员宣誓应当举行宣誓仪式。宣誓仪式原则上于宣誓日当天举行,遇节假日可以提前或顺延至工作日。

宣誓日同时为公证宣传日,应当结合宣誓仪式集中开展公证宣传。

第四条公证员宣誓仪式,由省、市(州)司法行政机关会同省公证协会及其授权的市(州)办事处分级组织举行。

省直公证机构公证员宣誓仪式由司法厅会同省公证协会组织举行。

市(州)、区(县)公证机构公证员宣誓仪式由市(州)司法局会同省公证协会市(州)办事处组织举行。

宣誓仪式可由省、市(州)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独立或联合组织举行。

第五条宣誓仪式要求

(一)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二)宣誓仪式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主持,领誓人由公证协会或其办事处负责人担任;

(三)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各派一名工作人员担任;

(四)宣誓人宣誓时,应当着公证员职业装,免冠,佩戴中国公证协会会徽,呈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左手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领誓人持相同站姿位于宣誓人前方;

(五)宣读誓词应当发音清晰、准确,声音铿锵有力。

(六)宣誓仪式现场可以录音录像,作为公证员执业档案的补充材料。

第六条宣誓程序

(一)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奏(唱)国歌;

(二)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齐声跟读;领誓人领读完誓词、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

(三)宣誓人在誓词页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

经宣誓公证员签署姓名的誓词页一式两份,一份由宣誓公证员收执,一份存入该公证员执业档案。

第七条公证员宣誓誓词

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依法履行职责,客观公正执业,遵守职业道德,勤勉敬业,廉洁自律,为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努力奋斗!

第八条公证员应当自觉践行誓词,将誓词作为执业行为准则,依法、诚信、尽责执业,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意见

下一条:印发《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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