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7号公告,决定自2011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7年4月21日,经过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2017年5月11日,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通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烽火藤仓光纤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中天科技光纤有限公司、江苏法尔胜光子有限公司、成都中住光纤有限公司(以下称国内产业申请人)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产品仍存在倾销,且倾销幅度进一步加大,超过了目前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要求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相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查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继续按照原措施水平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必要性等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2017年7月10日,商务部要求国内产业申请人补充提交有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了相关材料。
2017年8月1日,商务部就收到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美国驻华使馆,并向其转交了期中复审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及保密资料的非保密概要。
商务部经审查认为,申请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及《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法定条件。商务部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期中调查。现将有关复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审调查产品范围
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产品范围为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具体描述与商务部2011年第17号公告规定的产品描述一致。
二、复审调查期
本次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的调查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三、复审程序
(一)利害关系方评论。
任何利害关系方均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对本复审提出意见,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二)参加调查登记。
任何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站(http://trb.mofcom.gov.cn)下载。
(三)问卷发放。
商务部为获得其认为调查所需的信息,将根据需要发送调查问卷给相关利害关系方。本案调查问卷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站(http://trb.mofcom.gov.cn)下载。对调查问卷所作的答卷应在调查问卷发送之日后的37日内按问卷要求提交。
(四)听证会。
利害关系方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商务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的规定提出举行听证会的书面请求,商务部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举行听证会。
(五)实地核查。
商务部在必要时将派出工作人员赴有关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任何材料均应包括同意接受核查的声明;核查前,商务部将提前通知有关国家政府和企业。
四、不合作的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五、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进口调查一处
马琳、张金定
电话:86-10-65198477,65198053
传真:86-10-65198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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