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旅游委(局):
为促进我省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我委制定了《四川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四川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8年4月2日
附件
四川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积极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打造旅游产业集群,建设旅游经济强省和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旅游产业发展的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带动四川省更多旅游项目加快实施,推动政府资源和市场资源向旅游产业重点项目集聚,促进旅游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库标准及申报程序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四川省产业政策、环境政策和发展规划,具有一定的投资规模、良好的市场前景及较高的社会价值,对全省旅游发展具有支撑引领作用,对旅游产业转型升级具有导向示范作用,符合以下标准并经省旅游发展委审定的项目。
(一)纳入四川省人民政府全省重点项目库中的旅游项目自动归为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
(二)重点旅游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如旅游交通、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
(三)重点旅游资源开发与产品开发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如人文、自然旅游资源开发建设等项目;
(四)行业重点引导项目: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如国家级度假区、旅游产业园区、田园综合体、国家现代农业庄园等项目;
(五)旅游新业态项目:原则上不受投资规模限制,如生态旅游、中医药健康旅游、体育旅游、文化旅游、科技旅游、红色旅游、工业旅游、研学旅游等项目。
以房地产类为主的旅游项目,多个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限制供地、禁止供地、用地粗放浪费、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不得列为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
第三条 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包括续建项目和新开工项目。续建项目是指上一年度已开工并继续建设的项目;新开工项目是指当年能够完成各项前期工作并开工建设的项目。
第四条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全省重大战略决策部署,省旅游发展委每年确定一批续建和新开工项目为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
第五条 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实施年度申报制度和中期调整制度。
(一)年度申报制度:每年10月底前,各市(州)、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通过四川省旅游项目管理平台(http://cy.scta.gov.cn/login.action)向省旅游发展委申报下一年度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省旅游发展委根据申报情况,商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对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旅游产业重点项目,省旅游发展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省旅游发展委主任办公会和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二)中期调整制度:省旅游发展委根据上半年项目实施情况,按照当年项目总数不变的原则,每年6月底前提出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中期调整建议名单,经省旅游发展委主任办公会和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因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调整、市场发生变化、项目推动不力、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影响正常实施的项目,退出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名单,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并由项目申报单位向省旅游发展委书面说明情况。对条件成熟、符合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标准的项目,根据空缺名额,经项目申报单位书面申请,按年度申请制度要求,逐级审核上报。
第六条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责。
(一)初次申报续建项目时需提供: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完成的可研批复(核准/备案),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前置审批程序,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报告等;
(二)申报新开工项目时需提供:已取得的按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完成的可研批复(核准/备案),土地、规划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的前置审批程序,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开工时间承诺函等;
第七条 建立省—市—县三级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储备库,滚动建库,动态管理。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八条 加大对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的政策支持和资金补助力度。其中,符合国家级省级相关政策要求的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具有推荐申报全国优选旅游项目的优先权。
第九条探索创新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投融资机制。开展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综合金融服务,通过资产债务剥离重组、政策资源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运用投资引导基金等方式,创造市场化融资主体资格和项目条件,采用系统化综合融资解决方案,有效解决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建设资金问题。
第十条支持为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融资担保。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壮大,围绕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加快构建资源共享、风险分担的融资担保体系,为社会资本投入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提供有力的信用支撑。
第十一条 鼓励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直接融资。采取贴息、补助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鼓励和支持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第十二条 务实推动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融资对接。探索建立融资对接服务平台,推动资金供给方和需求方通过平台实现常态化、高效率融资信息对接。各地各有关部门应及时向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推荐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对需银行贷款并符合贷款条件的应积极支持。
第十三条 强化水电气等要素保障。电力、交通、供水、供气等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优先保证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用电、用水、用气和物资运输等方面的需要。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的管理遵照“统一领导,属地负责,逐级申报,分级管理,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
省旅游发展委负责省级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库的建设管理,综合统筹,督促推进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的实施。市(州)、县(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隶属原则和属地原则,负责本级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库的建设和所属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的申报审核、协调调度、推进实施、服务保障、督促考核、投诉举报等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建立上下联动的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协调制度。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法人及责任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当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提请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协调解决,或逐级向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协调解决。省旅游发展委对提请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由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召开协调联席会议,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协调相关部门研究解决,重大事项报省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研究推动。属省重点项目的,可报请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同时,省旅游发展委根据省重点旅游产业项目建设需要,建立每半年一次的现场办公会议机制,牵头组织市(州)政府领导、相关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参加,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六条实行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信息动态管理制度,实现项目信息共享。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辖区内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信息,于每月末最后5天在四川省旅游项目管理平台(http://cy.scta.gov.cn/login.action)进行填报。省旅游发展委根据各地报送情况编制《四川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推进情况月报》。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准确逐级向上报送辖区内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程进度、完成投资、竣工验收等信息,并抄送当地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建立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督导督查和稽察机制,适时组织省发改委、林业厅、住建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业厅、文化厅等有关部门开展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督导督查和专项稽察。对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有较大影响力的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要根据需要组织跟踪稽察、全过程监管,并通报有关情况。对推进缓慢的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将退出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并暂停该县(市、区)当年及下一年度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八条实行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年度目标考核制度。每年底由省旅游发展委牵头负责,对市(州)推进省旅游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抄送各市(州)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 省旅游产业重点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旅游发展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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