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乡村旅游特色业态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5年09月15日  来源:县旅游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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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乡村旅游特色业态评定程序,引导乡村旅游经营点向特色化、精细化、品牌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促进我省乡村旅游提升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是指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托特定的乡村旅游资源,有选择地开发特色产品,为游客提供相应服务且在所在地区具有示范效应的经营主体,包括农家乐园、养生山庄、花果人家、生态渔庄、创意文园、民族风苑、国际驿站、休闲农庄、森林人家等9种业态。其中,休闲农庄、森林人家由农业、林业部门分别依据《休闲农庄建设规范》(NY/T2366)《森林人家等级划分与评定》(LY/T 2086)单独组织评定。

第三条乡村旅游特色业态(不含休闲农庄、森林人家,以下相同)分为乡村旅游特色业态与精品乡村旅游特色业态两个等级,依据《四川省乡村旅游特色业态评定标准(试行)》进行等级评定,

第四条乡村旅游特色业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分级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各级党委、政府和旅游、住建、农业、林业、水利、文化等相关部门应加大对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的引导与政策扶持。

第二章申报

第六条申报条件:

(一)守法诚信经营,其建筑、附属设施、服务项目和运行管理应符合安全、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法律、法规规定需经相关部门许可的,应取得相应的许可。

(二)从业人员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三)正式营业一年以上,无重大安全事故。

(四)自检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

第七条申报单位自愿向所在地县(市、区)乡村旅游等级评定机构进行申报,并递交申报材料。一个申报单位允许申请2个以上(含2个)乡村旅游特色业态。

申报材料一式一份,应包括:

(一)《四川省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申报书》;

(二)自检得分表(含评分说明);

(三)能较全面地反映产品特色、配套设施和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精美照片(图片)不少于5张。

第八条县(市、区)乡村旅游等级评定机构自收到申报材料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和现场查看,认为达到申报基本条件和相应标准的,同意其申报,并将申报材料报送市(州)乡村旅游等级评定机构;认为未达到标准要求的,应向申报单位出具整改意见书。

第三章评定

第九条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下设省乡村旅游等级评定办公室,负责统筹乡村旅游特色业态培育,对市(州)推荐申报的精品乡村旅游特色业态进行资料审查、现场抽查、综合评审、推荐、公示、监管等工作。

市(州)乡村旅游等级评定机构具体负责所辖区域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的指导、培育、评审、监管等日常工作和精品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的推荐工作。

县(市、区)乡村旅游等级评定机构具体负责本地区乡村旅游特色业态(含精品)的指导、培育、初审、推荐、监管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市(州)乡村旅游等级评定机构收到各县(市、区)乡村旅游等级评定机构上报的申报材料后,应及时派出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前期指导。对未达到相应标准要求的,应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整改达到要求后,方能进入评定程序或推荐给上一级评委会进行评定。

第十一条市(州)乡村旅游等级评定机构根据申报情况,拟制评定计划,成立专家评审组,一般由3-4人组成,由首席检查员1人、检查员1人和监督员1-2人(农业、旅游方面的行政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市(州)乡村旅游等级评定机构应严格按实地检查、资料核查、情况汇总、现场打分、总结会等程序和有关标准对乡村旅游特色业态进行现场检查评审。认定不达标的,向申报单位出具整改意见书,待整改完成后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定;认定达标的,由市(州)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以正式文件报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批准,同时向省乡村旅游等级评定办公室推荐精品乡村旅游特色业态名单和相关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省乡村旅游等级评定办公室根据各市州推荐的精品乡村旅游特色业态名单和相关申报材料,首先委托第三方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原则上已认定为四星以上农家乐/乡村酒店的重点进行细则1“业态特色”和细则3“游客意见”评审),在此基础上,省乡村旅游等级评定办公室组织旅游、农业、文化等相关部门人员与旅游专家、第三方进行综合评估,按照严格控制数量、确保质量的原则,提出精品乡村旅游特色业态建议名单,报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五章批准

第十四条经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批准认定的乡村旅游特色业态和精品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的单位应在“四川旅游政务”等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收到投诉和举报的问题,省乡村旅游等级评定办公室应派人进行现场核查,也可委托市(州)相关评定机构进行核查,作出相应决定。

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整改完善的单位,由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发文认定并统一设计、制作与颁发“四川省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精品××××”、“四川省乡村旅游特色业态××××”标牌。

第十五条经现场核查认为情况属实、问题比较严重的,应向申报单位出具书面整改通知书。申报单位应在整改完成后向所在地市(州)、县(区、市)乡村旅游等级评定办公室报送整改情况报告。所在地乡村旅游等级评定办公室认定整改达标的,推荐其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定。

第五章管理

第十六条各级乡村旅游等级评定办公室每年采取重点抽查与部分复核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或委托第三方开展社会调查、游客意见反馈等方式,按照标准对认定单位进行复核,全面复核每三年一次,由市(州)乡村旅游等级评定办公室组织实施,其复核结果报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审批。省乡村旅游等级评定办公室按不低于当年复核总量30%比例对精品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的单位进行复核抽查。

第十七条经复核达不到要求的,或有重大投诉经调查情况属实的单位,按以下方法作出处理:

(一)由相应级别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警告、通报批评或取消等级的处理。对于取消等级的单位,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由市(州)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对外公告,精品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由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对外公告,同时收回标牌。

(二)认定单位接到警告、通报批评的通知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市(州)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精品乡村旅游特色业态应报省乡村旅游等级评定办公室备案。

(三)凡被取消等级的单位,自取消等级之日起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的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环保等重大责任事故的,由相应级别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按评定权限直接取消等级,收回等级标牌,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惩处。

第六章附 则

第十九条乡村旅游等级标牌,由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和颁发。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或认可,不得擅用“四川省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精品××××”、“四川省乡村旅游特色业态××××”称号。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四川旅游标准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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