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林业(林业和园林)局:
根据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和国家林业局新修订出台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林场发﹝2015﹞186号),我厅对《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川林发﹝2015﹞5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经2016年5月27日厅务会审查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许可证审核发放程序
新修订的《种子法》将《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合并为《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各地要严格按照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依法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一是严格实行分级发放。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许可证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良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企业的许可证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其他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或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二是取消林业主管部门对林木种苗检验员的考核,《林木种苗质量检验员证》不再作为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四川省林木种苗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川林发﹝2015﹞50号)同时废止。三是严格材料审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核实,并到现场进行核查。四是严格审批时限。按照《行政许可法》等相关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受理、补正、现场核查、审批的时限要求,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批工作。
二、认真做好新、旧两证衔接工作
为做好新、旧许可证的衔接工作,2016年6月15日起启用新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旧证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新申请、延续、变更、遗失或损坏申请办理许可证的,一律使用新证。新证办理原则上在四川林木种苗网统一门户平台(http://125.70.229.192:88/zm-collect/)在线填报打印。《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申请表的样式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制定(见附件2、3、4、5、6)。各地要认真做好新、旧许可证的衔接工作,加紧宣传培训,认真贯彻落实。要加强对承办核发许可证人员的培训,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改善办公条件,保证许可证办理工作顺利开展。并以此为契机,对本辖区内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进行摸底调查,切实落实好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
三、加强对被许可人的事中事后监管
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的要求,加强对被许可人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制度,督促和指导被许可人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被许可人生产经营档案建立情况、标签制度和自检制度执行情况、林木种苗质量情况等,对监督检查的结果进行立卷、归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按照《种子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及时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同时,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建设种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场发〔2001〕27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1〕105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实行林木种苗检验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林场发〔2002〕188号)、《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07〕24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取消<林木种苗检验员证>年检制度和调整<林木种苗检验员证>样式的通知》(林场发〔2011〕153号)不再执行。
上一条:四川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林业站政风行风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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