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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农业局关于加强2018年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8年03月30日  来源:眉山市农业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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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农业(农牧)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等渔业法律法规规定和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加强2018年全省禁渔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128号)文件要求,2018年我市境内除了周公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洪雅段为全年全域禁渔期外,其它天然水域春季禁渔期为3月1日至6月30日。在规定的禁渔区和禁渔期内,禁止一切捕捞行为,严禁扎巢取卵、挖沙采石、饲养家禽,严禁收购、销售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的渔获物。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等特殊需要采捕水生生物资源的,须经省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为切实做好2018年我市禁渔管理各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施长江流域禁渔期、禁渔区制度,是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修复天然水域渔业生态环境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广大渔民长远利益、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因此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时做好禁渔工作相关部署,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机构,不断完善和细化禁渔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开展禁渔执法检查并落实各项措施,确保禁渔工作落到实处。

二、认真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深入水生生物保护区、渔区、水产品市场和鱼餐馆等重点区域、重要场所,开展禁渔宣传,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标语、宣传车等形式加强禁渔工作的宣传。要创新宣传方式,结合微博、微信等新型媒体,向社会各界尤其是广大渔民群众和环保志愿者宣传实施天然水域禁渔制度的重要意义和相关法律法规,使春季禁渔期时间和禁渔区范围做到家喻户晓,进一步增强广大渔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的自觉性,争取他们的理解、支持与配合。

三、完善管理机制,加强部门协作各地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渔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的禁渔管理机制。按照农业部“亮剑2018”—春季禁渔同步执法行动的要求,创造禁渔工作良好条件,确保禁渔管理工作经费、装备等落实到位。禁渔期间,所有渔政执法人员必须全力投入到禁渔管理工作中去。要突出抓好城区涉渔餐馆、农贸市场水产品摊区、江河天然水域等重点场所的管理。进一步完善渔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积极主动与公安部门沟通协调,加强渔政、公安执法合作,打击各种破坏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行为。执法检查要做到“六个结合”,即渔政自查与公安、工商联合检查相结合,例行检查与举报查处相结合,白天检查与夜间检查相结合,捕捞管理与市场检查相结合,上级检查与自我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

四、强化执法检查,确保禁渔效果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要严格遵守“渔业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严格检查监管,严肃处理违纪、违法现象。要主动公开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作用,弥补渔政执法力量的时空局限性,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禁渔工作的正常开展。今年全市将继续试行“市渔业部门督查,区、县渔业部门交叉检查”的禁渔执法工作机制(具体方交叉检查表附后),对重点地段进行督查、督办,对管理不力、问题突出的予以通报。分组交叉检查的各组织单位在每一轮检查后要将检查的情况形成材料,以书面盖章和电子版的形式报送市农业局。

各区、县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禁渔信息交流工作,要及时、准确报送禁渔工作动态(禁渔工作信息简报不得少于5期)。春季禁渔期结束后,各区、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要求,及时做好禁渔统计、分析、总结工作,并于7月5日前将天然水域春季禁渔管理工作总结及《长江流域春季禁渔工作情况统计表》(附件3)以书面和电子文本方式报送市农业局。

联系人:陈皇兵市农业局举报电话:38509391。E-mail:471396075@qq.com QQ:471396075。

附件:1.眉山市2018年天然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眉山市农业局

2018年2月27日

眉山市2018年天然水域禁渔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长:熊英市农业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余茂军 市农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刘艺 市农业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

彭建安 市农业局副县级领导

苏涛 市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支队长

陈兵 市农业局水产渔政科负责人

梁殷 市农业局农技(水产)推广中心水产科科长

陈皇兵 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渔政执法员

杨敬钊 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执法员

严立新 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主任科员

李伟波 市农业局农技(水产)推广中心工作人员

上一条:眉山市农业局关于印发《2018年全市农业行业安全工作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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