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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农业局

关于各区县江河渔业资源捕捞限额的公告

眉市农〔2017〕44号

  
日期:2017年05月16日  来源:眉山市农业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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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农业(农牧)局,仁寿县水务局:

根据《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各市州江河湖泊渔业资源捕捞限额的公告》(川农业函〔2017〕269号)精神,我市捕捞渔船总数不得突破210艘(其中:机动渔船总数130艘,总功率780千瓦)。为此根据全市渔业生态环境及鱼类资源保护工作实际,我局确定了各区、县江河渔业资源捕捞限额,现予公告。

请各区、县根据市局下达的渔业捕捞限额指标,进一步加强捕捞渔船管理,加大渔业生态环境及鱼类资源保护工作力度,遵照《渔业法》、《渔业船舶检验条例》、《渔业船舶登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格依法开展渔业船舶检验、登记和发证工作。对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船舶不予进行渔船登记、不得进行水上作业。捕捞渔船数量不得突破市局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并在此基础上逐年减少江河捕捞渔船数量,全力保护鱼类资源,维护渔业生态环境。

附件1:眉山市各区、县江河渔业资源捕捞限额分配表

附件2:四川省农业厅关于各市州江河湖泊渔业资源捕捞限额的公告(川农业函【2017】269号)

眉山市农业局

2017年5月2日

附件1

眉山市各区、县江河渔业资源捕捞限额分配表

区、县

捕捞渔船

(艘)

其中机动捕捞渔船

(艘)

功率数

(千瓦)

东坡区

30

20

180

彭山区

30

20

120

仁寿县

10

0

0

青神县

100

70

300

丹棱县

10

0

0

洪雅县

30

20

180

合 计

210

130

780

上一条:关于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眉山市农业局关于严格督促落实《渔船安全作业“七不准、两必须”制度》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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