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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5年05月25日  来源:县交通运输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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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四川农村公路发展的实施意见

川府发〔2006〕20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川委发〔2006〕1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与交通部签署的《关于落实中央1号文件农村公路建设任务的意见》的要求,按照全省交通工作会议的部署,现提出加快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和发展的实施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建设任务

(一)提高认识。农村公路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十一五”期交通发展的重中之重。加快农村公路发展,有利于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缩小城乡差距;有利于改善农村和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增加农民收入;有利于发挥农村公路对干线公路的支撑和集散作用,构建便捷、通畅、安全的交通运输体系,提高公路网整体效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进一步掀起我省农村公路建设新高潮。

(二)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管养运、协调发展”的指导方针,建立以县为责任主体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体制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行机制,推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输一体化发展,走科学创新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发展道路,促进农村公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目标和任务。“十一五”期,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总投资400亿元。到2010年实现98%的村通公路和90%的乡、50%的建制村通水泥路(油路),基本形成农村公路运输网络,基本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需求。具体发展要求是:

1.通达深度显著提高。以“公路到村”为重点,实施通达工程,提高通达能力,完善公路网络。5年建成通村公路5.3万公里,其中:除三州外基本实现村村通公路,三州实现85%的村通公路。

2.通行条件明显改善。以“油路到乡”为重点,实施通畅工程,提高抗灾能力,改善通行条件。到“十一五”末,建成通乡油路(水泥路)1.6万公里,其中:除三州外实现95%的乡通油路(水泥路),三州实现85%的乡通油路(水泥路);建成通村水泥路(油路)5万公里,其中:除三州外实现60%的村通水泥路(油路),三州原则上不建通村水泥路(油路)。

3.养护管理基本规范。初步建立符合四川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和养护机制,做到投入到位,有路必养。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维护和维修分离,日常维护推行道班或个人承包制,维修工程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基本实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

4.运输网络逐步完善。加快农村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制定优惠政策,完善运输网络,使农村客运“开得通、坐得起、有效益”。5年建成农村客运站1700个,实现70%的乡(镇)建有农村客运站、60%的行政村建有招呼站,具备客车开行条件的乡(镇)客运通达率达到100%、村客运通达率达到90%。改造农村公路渡口1000个,完成渡改桥520座,全省100%的农村渡口完成改造和30%完成渡改桥建设。

二、加强组织领导,放手发动群众

(四)加强对农村公路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加快农村公路建设和发展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日常协调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环保局、省扶贫办、省以工代赈办等相关部门为协调小组成员。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进一步简化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强化服务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制定并落实促进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措施。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建农村公路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制定和落实政策措施,加快农村公路发展。各级交通部门要将农村公路工作放在重中之重来抓。省交通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执行中央和省农村公路建设投资计划,指导全省农村公路工作;市(州)交通局(委)商同级发展改革委负责行政区内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制订和建设项目的计划与监督管理;县(区)交通局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

(五)落实农村公路建设的目标和责任主体。省政府下达农村公路建设目标任务,明确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部门的责任书。省政府与各市(州)人民政府签订农村公路建设目标责任书。县(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责任主体,县(区)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发动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通乡公路由县(区)交通主管部门组建项目法人;通村公路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和县交通局的支持帮助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农村客运站点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和管理。

(六)用民主的方法放手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公路建设。各地应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在视察革命老区--通江县时的讲话精神,即“公益事业要靠群众自己议,自己定,自己干。农民以自己的双手改善与生活息息相关的、直接受益的、像乡村道路这样的公益设施,不能算增加农民负担。农村公路建设要学会用民主协商的办法,从为贫困地区服务的实际出发来解决”。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要在政府主导下,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光荣传统,尊重民意,爱护民力,形成农民群众自愿改善公路通行条件的强烈愿望和强大动力。每一个项目都要按照村民自治原则,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经过绝大多数群众同意,形成群众自主修公路的自觉行动。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不得强迫命令,不得向农民强行集资和摊派。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当地农民工,增加当地农民收入。

三、创新计划管理,完善运行机制

(七)科学民主选择建设项目。中央和省重点支持丘陵地区、盆周山区、革命老区和民族地区的农村公路建设。各地要按照群众自愿、竞争立项的方式选择农村公路项目,形成自下而上的决策机制,坚决不修群众不愿修的路。申请纳入年度计划的通乡通村公路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纳入省“十一五”农村公路建设规划;

2.已形成《村民大会决议》、《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和《县人民政府立项申请》;

3.前期工作完成,施工图设计(简易设计)已经批准,具备开工条件;

4.项目业主明确;

5.资金筹措方案确定。

(八)严格计划管理。市(州)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村民大会决议书、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议书和县人民政府申请书审核、汇总当地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于每年8月底前编制次年建设计划报省交通厅。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于计划下达当年8月底前按计划编报程序报省交通厅。由省交通专项资金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经省交通厅批准,可提前1年实施,次年经省交通厅对项目组织核实后安排补助计划。

(九)加强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实行政府监督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组织群众参与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实行项目公示制,在施工现场设立告示牌,将项目实施的时间、规模、技术标准、资金筹集和使用安排、主要施工工艺、质量控制措施等情况向群众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多方筹措资金,强化资金监管

(十)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十一五”期,省交通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交通部对我省农村公路的支持和资金投入。

(十一)加大省交通专项资金投入。“十一五”期,我省安排农村公路专项资金31亿元,其中:省以工代赈办筹集5亿元、省扶贫办筹集3亿元、省民委筹集9500万元资金,按全省农村公路规划和统一补助标准,分别按原规定定向用于36个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新村扶贫项目和三州民族区域的通村公路建设;安排省交通规费资金12亿元用于通村水泥路(油路)建设;省财政安排10亿元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和通村水泥路(油路)建设。不足部分由省交通厅申请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解决。

(十二)加大市(州)、县(市、区)专项资金投入。除中央和省安排的农村公路建设补助资金以外,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公路的专项资金投入。县通乡油路(水泥路)建设项目除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外,缺口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套解决,不得向农民集资和摊派。

(十三)农村公路建设补助标准。通乡油路(水泥路)补助标准为每公里40万元;通村水泥路(油路)补助标准为每公里10万元;不通公路村的通村公路补助标准为每公里10万元。乡镇客运站每个补助20万元;简易站每个补助10万元;村招呼站建设资金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安排。

(十四)多渠道筹集建设养护资金。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和省政府制订的统一补助标准安排农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中央和省补助资金不得重复安排。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整合新农村建设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发展。农村公路建设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农村公路建设应缴纳的各种税金按规定缴纳入库,同时地方财政应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力度,并列入年度预算专项安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农村公路建设免征耕地占用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涉及农村公路建设的土地、林地、砂石材料等资源使用的优惠政策,统筹本地区砂石料场。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精神,积极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为农村公路建设捐款捐材料。采取“一事一议”、“村规民约”等民主决策方式解决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投入不足的问题。

(十五)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实行财务公开,分级负责,分级监管,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违反者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中央、省安排的补助资金必须全额用于工程直接费的支付。通村公路、乡镇客运站及农村渡口等建设补助资金可以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额支付,部、省补助资金所形成的投资额直接在专项资金年度决算中反映。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交通厅、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共同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执行。

五、加强项目管理,确保顺利实施

(十六)提高行政效率。

1.县通乡水泥路(油路)的通畅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设计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30公里以上的公路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工程项目按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办理。30公里以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由市(州)交通局与同级发展改革委按批次打捆审查,报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审批,按一阶段施工图设计,设计文件由市(州)交通局审批。

2.纳入中央投资安排的通达工程和渡改桥项目中,二级(含二级)以上公路、大型以上桥梁、特殊结构桥梁和隧道按要求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交通厅审查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由省交通厅审批。

3.纳入部、省交通专项资金补助安排的通村公路、通村水泥(油路)路建设项目,由村委会召开村民大会自主决策,政府不再立项审批,设计文件由县交通部门无偿提供。

4.通村公路由项目所在村民委员会自行调剂解决用地问题;通乡油路(水泥路)原则上利用原路,需改造路基时尽可能占用公路留地,废弃路段应及时复垦,具体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农村公路建设征占用土地的,按法律规定报批。

5.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农村公路建设,提高行政效率,制定并落实促进农村公路发展的政策措施。

6.由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厅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十七)因地制宜确定建设标准和重点。各地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自然地理条件分类确定技术标准和建设重点,合理把握建设规模,控制工程造价。尽量利用原路改造,尽量不占用耕地。通乡公路采用三、四级路,双车道路基宽度原则上不低于6.5米,单车道路基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米,重点实施路面工程、排水、桥涵和挡防工程,路面宜采用水泥路面或沥青路面。通村公路路基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米,特别困难路段不得低于3.5米,重点实施路基工程、排水系统,可灵活选用多种形式路面结构,鼓励就地取材建设低造价路面。特殊困难路段和交通量较小的可适当降低技术标准,但应设置必要的安全设施。农村公路采用单车道时应设置错车道。乡镇客运站应尽量利用闲置房屋和场坝,因地制宜,建设经济实用、便民利民的农村客运站场设施。

(十八)加强招投标管理。通乡公路应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工程可由具备招标能力的业主单位自行招标,实行最低评标价法和严格的保证金制度。通村公路建设按照“村民自治”原则,由村民委员会根据群众意愿决定工程实施方式,交通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等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代为组织实施。

(十九)落实质量保证体系。通乡公路工程要按照“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要求建立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质量监督工作。通村公路建设要充分依靠群众加强现场监督,县(市、区)交通部门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在市级公路水运质量监督分站指导下组建工程试验(检测)室,加强农村公路的质量检测和通村公路的技术服务。具体工作由省交通厅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

(二十)加强交、竣工验收管理。30公里以上的通乡(镇)公路建设项目和大桥、特大桥、隧道完工后由市(州)交通局组织验收,其他通乡(镇)公路建设项目由县(市、区)交通局组织验收;通村公路交、竣工验收可合并进行,由县(市、区)交通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分批组织验收;省交通厅对农村公路工程验收工作进行抽查。

(二十一)加强科技创新和技术培训。各地要因地制宜努力创新,充分运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探索低造价公路建设经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分期分批组织对基层技术管理人员和村社干部进行培训。县(市、区)交通局要主动上门服务,重点帮助乡村搞好民主决策,科学管理,有序推进。

(二十二)实施“川北革命老区农村公路建设示范工程”。在川北革命老区的仪陇、通江等10县(区)率先实施农村公路建设示范工程,在组织发动、建设管理、群众参与、政策扶持、服务“三农”等方面探索经验,为全省农村公路建设作出示范。

(二十三)加强农村公路廉政建设。交通主管部门不得作为项目法人,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法人代表。各地不得随意降低补偿标准,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具体由省监察厅、省交通厅负责制定《农村公路廉政建设规定》,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切实有效的农村公路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二十四)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农村公路建设要深入贯彻川九路建设理念,注重节约用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通乡公路由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村公路由县级环保部门负责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监督实施。通乡公路由市级水利部门负责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通村公路由县级水利部门负责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加强养护管理,发展农村客运

(二十五)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农村公路养护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农村公路正常养护。省(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公路养护的行业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公路管理所组织实施县乡公路养护工作,对村级公路养护进行技术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村级公路的养护,建立以村规民约为核心的多形式养护制度,提高群众爱路、护路的自觉性。农村公路养护实行管养分离、专群结合,县乡公路逐步推行养护工程费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日常维护采取道班、个人承包等方式,维修工程组织专业化队伍实施;村级公路日常养护采取家庭承包等方式。深入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重点加大对绕行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力度。严禁在农村公路上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保持全省公路基本无“三乱”成果。

(二十六)大力发展农村客运。坚持农村公路建管养运一体化发展,有条件的地区逐步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农村客运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优惠政策,突破现行客运管理模式,以备案制、核准制等简化农村客运线路审批手续,以冷热线捆绑、服务质量招标等方式发展偏僻地区的农村客运班线,以公交化运营、片区经营等多种经营模式提高运营效益。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客运安全工作的监督,落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对乡镇客运站的安全源头监管责任。在加快建设、加强养护和管理的同时,坚持公路与客运站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实现农村公路建设与农村客运协调发展。

上一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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