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包括丧偶或离异尚无配偶的人:
1、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籍在本市范围内;
2、夫妻曾经生育子女,未曾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二)扶助方式
1、对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符合条件的,其母亲从40周岁起、其父亲从45周岁起,每人每年一次性领取600元扶助金,直至女年满57周岁、男年满59周岁与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衔接,不能衔接的继续享受此扶助直至死亡。
2、对独生子女罹患十类重大疾病类的家庭,符合条件的,一次性发给3000元扶助金。
(三)资格确认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工作。扶助对象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乡级调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复查审批公示。
上一条:眉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认定类《医师资格证书》管理及办理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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