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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卫发〔2016〕1号

  
日期:2016年01月29日  来源:县卫计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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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局):

2016年1月22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我省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为认真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把握全面两孩政策界限

全面两孩政策是指所有夫妻(含再婚夫妻),无论城乡、区域、民族,都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两孩”是指两个孩子,不是“两胎”,已经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子女的夫妻,如果不符合《条例》有关特殊情形再生育的规定,不能再生育。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2日期间,符合修正后的《条例》关于特殊情形再生育规定的生育行为,视为合法生育。

二、提供优质高效便民服务

(一)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不再审批或变相审批,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夫妻可在怀孕前,凭双方身份证明和结婚证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或者登录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网站、关注“四川卫生计生”政务微信公众号,上传相关资料,办理生育登记。完成登记后,需要《生育服务证》的,卫生计生部门免费发给,并提供相关咨询、保健服务。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主动开展生育登记工作,并将汇总的登记信息定期提供给当地办理生育登记的乡镇(街道)卫生计生工作机构。

(二)切实做好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服务。

符合《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的,按照《条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属病残儿照顾再生育情形的,应先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符合条件的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程序为:本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上报、县(区、市)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当事人。取消村(居)民委员会核实环节,确需核实信息的,由乡镇(街道)按照内部工作流程主动联系有关乡镇(街道)或村(居)民委员会核实,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证明材料。批准生育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当事人并发给《生育证》;未批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特殊情形再生育审批办理时限为自乡级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各地要充分用好四川省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平台,积极推行网上预约、网上审批;户籍、婚姻多次变动或婚育情形难以核查的,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后办理;当事人因故不能到现场办理的,可以委托办理;基层办证机构可探索代理办理。

(三)提供优质妇幼健康服务。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快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各级产儿科急救体系,大力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引导孕产妇孕产期保健、儿童常见病在县域内医疗保健机构就诊。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要重点关注高龄孕产妇和剖宫产后再孕妇女,筛查危险因素,识别高危孕产妇和新生儿并进行专案管理;要积极开展妇幼健康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和进企业、进机关、进工地活动,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意识,预防和减少孕产妇生育风险。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要开设“两孩生育”综合门诊、“优生咨询”门诊,为再生育夫妇提供终止避孕节育措施、优生咨询、生育力评估、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前保健、孕期保健、安全分娩、产褥期保健、新生儿保健和出生缺陷综合防治等一条龙妇幼健康服务,健全危重孕产妇新生儿转诊绿色通道,保障母婴安全。各级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对符合政策拟再生育、需要终止避孕节育措施的群众,凭生育登记或再生育审批结果施行,不得要求另行出具证明材料。

(四)帮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从开辟就医绿色通道、开展免费体检、开展关怀慰问、提供志愿服务、建立联系人制度等方面,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关怀力度。落实针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经济扶持和优先优待政策,切实解决他们在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大病医疗、精神慰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开展省、市、县三级卫生计生部门领导联系慰问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活动,及时了解诉求,协调解决困难。

三、做好政策和工作衔接

(一)政策衔接。

1.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自愿不再生育的夫妻,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2.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妻,可在2016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2016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在2016年1月1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并从再生育次年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退回。

4.2016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5.已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2016年1月1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2016年1月1日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二)工作衔接。

1.2016 年1月1日至2016年1月22日,符合《条例》修订后规定条件生育的,如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又确需相关手续,由当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补办相关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证件遗失的,可到原办证机构申请补办。原办证机构已经撤销的,由承接其工作的机构负责。

四、依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2015年12月31日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对已经依法处理的不再改变,被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不予退回;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依法处理。各地要严肃查处违法生育特别是违法生育多孩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暂时不具备执行条件的,应及时完善法定手续,确保法定时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申请。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认真执行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和行政执法“十禁止”规定。对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五、加强舆论宣传正面引导

各地要积极制定宣传方案,统一宣传口径,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沟通,通过多方式、多渠道广泛开展全面两孩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门户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手机短信、户外宣传载体、入户宣传资料以及12356 阳光计生热线等,采取开设专刊、专栏、专版、专题节目等方式,就群众关心的全面两孩政策、特殊情形再生育政策、违法生育处理政策、奖励政策衔接等热点问题解疑释惑,进行深度政策解读,树立正确舆论导向。要组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 解读生育政策、传播优生知识,提高广大群众对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和全面两孩政策的知晓度,确保新政策深入人心,全域覆盖。密切关注媒体报道、网络言论和群众诉求,做好实施全面两孩的舆情收集、研判和应对工作,妥善处置负面舆情,主动回应群众关切,引导群众依法合理安排生育,营造有利于全面两孩政策平稳实施的良好氛围。

六、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措施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精神和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条例》,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动摇,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把落实好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任务,明确工作机构职责,保障人员和经费,坚持和完善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严格考核,逗硬奖惩。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目标任务未完成、严重弄虚作假、违法行政造成恶劣影响等情形,实行“一票否决”。

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逐级开展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培训,熟悉业务、统一口径,切实增强为群众服务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要通过办事采集、服务采集、共享采集等多种方法及时、准确采集人口信息,录入人口信息平台并与省级平台同步,实现人口信息动态掌握,及时开展人口形势动态分析,加强人口监控和预警,及时做好异常情况预警、报告和应对工作。针对政策执行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层层分解落实责任,积极做好各项工作,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确保政策平稳实施。要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全面两孩政策实施进程中存在的困难,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省卫生计生委将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情况定期开展检查,适时开展专项督查,确保全面两孩政策依法有序实施,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1月22日

上一条: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标准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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