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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6〕24号

  
日期:2016年08月02日  来源:中共眉山市委眉山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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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部门:

《眉山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

眉山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切实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切实解决群众住房困难,有效促进经济增长,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财政部、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1号),财政厅、民政厅、省工商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川财综〔2015〕63号)和眉山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眉府办发〔2015〕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城镇棚户区改造、城乡危旧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的工作模式。

第三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根据我市棚户区改造的总体要求,统筹考虑城市发展水平和居民改善住房条件要求等因素,量力而行,科学确定年度棚户区改造规模,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棚户区改造,有序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

(二)公开透明、竞争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向社会公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项目及相关事项,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通过公开、公平的竞争方式,择优选择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章 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第五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为政府授权的政府职能部门。

第六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为符合国家和市政府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要求的棚改项目服务供应商,包括依法在登记管理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应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若为政府融资平台,必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在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前提下承接棚改任务。原融资平台公司转型改造后举借的债务实行市场化运作,不纳入政府债务。政府在出资范围内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对原融资平台公司提供担保。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通过年检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七)符合国家有关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政企分开的要求。

(八)符合法律法规及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购买内容及资金来源

第七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户区改造征地拆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购买内容主要包括:

(一)居民棚改意愿入户调查。

(二)棚改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及评审。

(三)棚改项目的征收拆迁服务。

(四)棚改安置住房的筹集,包括新建、购买、租赁、改扩建、货币化安置等方式。

(五)棚改片区“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的公益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安置住房小区“红线内”的道路、供水、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配套基础设施;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直接服务于安置住房小区的“红线外”城市基础设施。

第八条 政府购买棚改服务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管理。如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可争取省政府代发地方债券方式予以支持。

第四章 购买程序

第九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编制预算。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年度规模,在测算拟购买棚改服务项目成本后,将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年度资金需求编入部门年初预算,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预算按有关规定批准后,购买主体制定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应包括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数量、估算价格、服务目标、评价标准、拟实施采购时间、购买方式等内容。

(二)公告信息。购买主体将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要求、预算安排、购买方式、承接主体条件等信息通过政府采购网、市政府门户网向社会公开。

(三)确定承接主体。购买主体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确定承接主体。对于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四)签订合同。承接主体确定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指定媒体予以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合同实施购买服务。如有异议,按照或参照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有关程序办理。

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范围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并对服务标的、数量、单价和总价、主要服务要求标准、质量、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时间和方式、验收标准和清单、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约定。

购买合同签订后报财政部门备案。

(五)履约管理。购买主体要加强对服务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服务成果的检查验收,有序开展执行监控,发现偏离合同目标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更正,确保承接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各项优质服务。

(六)评价验收。服务项目完成后,购买主体应及时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价和验收,并由验收部门出具评价验收报告。验收结果作为服务费用的结算依据。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编制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 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的支付,按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程序的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体系建设,做好购买服务的采购管理、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指导和监督。民政、工商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将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行为纳入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建立完善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不断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负责廉政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资金规范管理和合理使用。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支持和配合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积极办理项目立项、可研、规划、土地、环评、核准等行政审批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是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公开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信息,考核、跟踪、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对项目的评价验收并按规定支付和结算资金。

第十三条 承接主体应认真履行购买服务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达到预期目标,规范购买服务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和考核。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二年。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一条: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眉山市推进城市“绿肺”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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