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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青神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

青环建函〔2018〕46号

  
日期:2018年05月02日  来源:青神县环保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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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你单位报送的《青神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在青神县青城镇育艺街60号建设。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原址上对现有实验室进行改造,总改造建筑面积900平方米。配套改造建设给排水工程、配电及照明工程、通风空调系统等工程。改造后项目设置中心办公室、免疫规划科、地防科、卫生科、艾防科、结核病防治所、检验科、预防医学门诊(不开展门诊业务)、传染病管理科(不收治病人),总投资300万元。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青神县城市规划。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可以实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我局原则上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建设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报告表的要求,加强施工期现场管理,采取措施控制和减少施工扬尘、噪声的影响,落实施工期生产、生活废水处理设施,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二)按照报告书要求,建立废气处理设施。生物病菌的检测、实验废气经安全柜排气简内置的高效过滤器处理达标后排放;化学检测、实验废气经强制抽风进入专用管道,并于楼顶经废气处理设备(酸雾净化塔、活性炭纤维吸附装置)处理达标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备用发电机燃烧废气经排风系统收集后经通风管道引至屋面排放;同时加强对医疗废水处理站废气排放管理,采取地埋式处理装置,确保污水站废气达标排放,不扰民。

(三)按照报告书要求,建立废水处理设施。项目废水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医疗机构水污染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预处理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青神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四)按照报告表要求,合理优化总图布置,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运期产噪设备、设施以及医疗活动的噪声管理,确保达标排放,不得扰民。

(五)按照报告书要求,做好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和处置工作。项目产生的医疗废物经分类收集后集中贮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眉山市利民垃圾处理有限公司处理;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经过消毒处理后送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由市政环卫部门处理。

三、项目开工建设前,应依法完备其他行政许可手续。

四、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如工程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否则不得实施建设。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请青神县环境监察执法大队做好该项目日常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青神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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