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社保局(中心),市属以上参保单位:
近日四川省统计局已公布2017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1631元,按照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征收2018年度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
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申报缴费;个体参保人员,由参保人申报缴费。
全市各用人单位必须在每月10日之前申报当月的人员增减表。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以企业在岗职工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缴纳201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按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进行申报,最低按3582.00元,最高按17907.00元确定。缴费比例为27%,其中:单位19%,个人8%。
(二)以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其缴纳201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按2017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分五个档次确定,五个档次全年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为8596.20元(60%);10028.40元(70%);11461.20元(80%);12894.00元(90%);14326.20元(100%)。所需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全市参保人员2018年度缴费截止时间统一确定为2018年12月20日。
(三)2018年当年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按71631.00元核定。
(四)2018年度内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人员,其丧葬费计发基数按71631.00元核定。
三、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018年度,我市用人单位在岗职工身份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月缴费基数最低按3582.00元,最高按17907.00元确定。
眉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8年5月23日
上一条:关于做好《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眉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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