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工作,切实做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城镇户籍人员、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剩余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下列人员:
(一)大龄人员: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二)残疾人员:持有《残疾人证》的人员。
(三)低收入家庭人员: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乡低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的人员。
(四)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认定时已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 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失业登记凭证、如实填写的《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以下简称《申请认定表》,见附件),向户籍所在地或常住地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社区(行政村)未设立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的,向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其中:残疾人员,还应提供《残疾人证》;低收入家庭人员,还应提供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土地被依法征用的农村劳动者,还应提供县级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城镇常住人员,还应提供在常住地居住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1年以上的相关证明。申请认定时,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材料的原件和本人签名的复印件。
第四条 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派员入户核实相关情况,并张榜公示5天。公示期满后,签署核实意见,报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复核。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五条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收到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工作,并在《申请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
第六条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收到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情况”一栏予以认定。
第七条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平台直接受理的,按第四条有关规定办理,报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
第八条 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网上办理、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委托街道(乡镇)审核认定等便民举措,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缩短办理时限,为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九条 申请人弄虚作假的,由做出认定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撤销认定,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的申请认定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对违反规定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开展精细化就业援助,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加强日常调查走访,适时掌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失业状态及家庭收入变动等情况,对已不属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及时向做出认定的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退出其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终止就业援助。
第十二条 就业困难人员在全省范围内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街道(乡镇)和社区(行政村)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应及时记载就业困难人员的资格认定、就业援助、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情况。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全省联网运行。
第十三条 各市(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四川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办法(试行)》(川劳社办〔2009〕51号)同时废止。
附件:川人社办发〔2015〕184号
上一条:关于转发《四川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转发《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加大力度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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