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发布2017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为460元/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为275元/月。本标准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请各市(州)人民政府据此调整2017年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民政厅备案。
四川省民政厅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
2017年4月26日
上一条:民政部相关负责人解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下一条: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