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神启富职业培训学校发起人:
你们关于青神启富职业培训学校成立登记的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决定准予青神启富职业培训学校成立登记。
学校成立登记后,应当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学校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我局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
学校的印章式样和银行账号应及时报我局备案。
青神县民政局
2017年3月3日
下一条:青神县民政局关于同意青神县信鸽协会变更法人代表的批复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