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同意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东坡区、彭山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370元/月调整到420元/月,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630元/月调整到720元/月,其他四县按照不低于此标准调整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260元/月的标准调整。
请各区、县人民政府据此调整2016年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报市民政局备案。调整后的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眉山市民政局
眉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眉山市财政局
眉山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
眉山调查队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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