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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烈士评定的须知

  
日期:2017年10月16日  来源:县民政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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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烈士评定

二、设定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三、受理条件:

(一)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执法反恐怖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牺牲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

(三)在执行外交任务或者国家派遣的对外援助、维持国际和平任务中牺牲的;

(四)在执行武器装备科研实验任务中牺牲的;

(五)其他牺牲情节特别突出,勘为楷模的。

四、应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或单位)的书面申请。

(二)牺牲人员牺牲情节的描述和有关证明材料。牺牲人员如是被犯罪分子杀害牺牲的,应有公安部门现场侦破材料和结论及犯罪分子的口供笔录,法院判决结果等材料。

(三)其他当事人或目击者证明材料。

(四)牺牲人生前主要事迹。

(五)牺牲人员家庭成员情况。

五、办理流程

1.初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受理申请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

2.申办(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上报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查,然后,请示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地级市的地方,县级人民政府应向地级人民政府申报,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复查后,上报省级人民政府)。

3.审核(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省级人民政府转办的烈士评定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并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查,形成审查意见并向省级人民政府提出烈士评定报告。

4.申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申办材料进行审核后,向省级人民政府上报评定的报告,请省级人民政府评定,并将烈士评定报告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同时抄送国务院民政部门。

5.评定(省级人民政府)

省级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最终评定。

6.告知与备案(各有关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评定烈士后,进入告知和备案程序。

六、办理时间及时限: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按政策规定办理。

七、办理地点:

青神县民政局优抚安置股(青神县竹艺大道旁)

八、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028—38829887

投诉电话:028—38829883

九、其它须知:

(一)收费标准:不收取任何费用

 

相关查询:

《烈士褒扬条例》(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上一条: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下一条:关于部分烈士子女信息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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