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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 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建立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备案制度的指导意见(川民发〔2021〕48号)

  
日期:2021年12月28日  来源:四川省民政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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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党委组织部、财政局、农业(农牧)农村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六次、八次全会精神,规范城乡社区自治事项,完善城乡社区自治机制,提升城乡社区自治能力,现就实行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六次、八次全会精神,聚焦城乡社区治理“联动、放权、赋能、提质、减负、增效”,厘清城乡社区工作权责边界,实行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促进政府部门依法办事和城乡社区依法自治,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新时代城乡社区治理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全面实施,权责边界更加清晰,资源要素充分整合,人才队伍发展壮大,社区负担明显减轻,服务质效大幅提升,自治活力明显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增强,全面实现“治理有效、充满活力、和谐有序”的基层群众善治新格局。

(三)基本原则。

——坚持人民主体、尊重民意。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尊重基层尊重群众,切实发挥人民在城乡社区治理中的主体作用。

——坚持依法办事、严格准入。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基本遵循,法律法规规定外确需城乡社区支持协助办理事项,经批准后进入城乡社区。

——坚持转变作风、提质增效。坚持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转变工作作风思维模式,让城乡社区集中精力抓好为民服务质效。

——坚持动态管理,进退有序。坚持“该进则进、该退则退,宜并则并、宜分则分”原则,职能部门进入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实行动态管理。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准入备案制度。以县(市、区)为单位,高效整合工作、资金、部门、资源,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参照省上城乡社区依法履职、协助办理、工作负面事项指导清单,制定当地城乡社区三个清单,厘清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城乡社区之间的职责边界,转变把城乡社区作为行政延伸的思维定式,以及对城乡社区实施行政命令的传统做法。建立规范完善的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备案和动态管理制度,设置有关部门申请、县(市、区)党委批准、工作事项持批准文书进入、工作完成后撤销等程序,紧急工作可按“先进后批”简易程序办理,及时按程序新增、调整、取消进入城乡社区工作事项。

(二)完善群众自治机制。村(居)民委员会作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主要职责是在基层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基层群众依法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自治实践。充分尊重城乡社区依法自治地位和依法自治权利,切实保障村(居)民委员会依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当地明确的城乡社区依法履职事项清单,办好城乡社区辖区内各项事务,拓展城乡社区为民服务事项,引导城乡社区群众参与基层治理,提高城乡社区治理能力水平,促进城乡社区健康有序发展。

(三)规范协助办理事项。有关部门委托城乡社区协助办理相关事项,要严格限于当地规定的城乡社区协助办理事项清单范围内,在做法上给予指导、人员上给予支持、经费上给予保障,保证有权办事、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关部门委托城乡社区协助办理相关事项,凡是没有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特别是无偿占用城乡社区工作力量经费,干扰城乡社区正常管理秩序的,城乡社区有权拒绝执行。城乡社区协助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项,具体负责联系村(居)民群众、入户开展调查、组织动员发动、宣传教育劝阻、群众诉求反映,以及非专业性工作任务的发现报告和政务服务的辅助办理。

(四)明确负面事项清单。属于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行政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经济创收、生产安全等行政工作,城乡社区不具有主体资格和专业资质,纳入当地城乡社区工作负面事项清单,由有关部门及其执法机构或经依法授权的乡镇(街道)负责。有关部门不得将本应属于职责范围的行政工作,以行政命令方式、“购买服务”名义或其它任何形式,下沉转嫁要求城乡社区办理。建立统一的城乡社区考核评比指标体系,坚持考核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城乡社区相结合,取消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对城乡社区“一票否决”事项。

(五)清理挂牌台账证明。按照“应减尽减、应撤尽撤”的原则,清理有关部门在城乡社区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类牌子,凡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没有明确规定,或不符合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牌子一律取消。清理规范有关部门要求城乡社区建立的台账报表和上报材料,统一建账规范报送,严格填报类型频次,有条件的尽量建立电子台账报表,能够传输电子文档的可不提供纸质材料。开展“城乡社区万能章”专项治理行动,对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以及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没有能力核实的证明事项,限期予以废止。

(六)增强社区服务能力。加快城乡社区工作者队伍建设,扶持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培育城乡社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充分发挥城乡社区的平台作用、社区社会组织的载体作用、社区社工人才的专业作用,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能力水平。城乡社区协助办理事项或工作负面事项清单以外,有关部门需要延伸到城乡社区的工作事项,符合政府购买服务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购买城乡社区服务,购买服务事项严格按合同约定进行,满意度评定以合同条款为依据,不得以目标考核方式进行工作评价,不得向城乡社区购买需要专业资质或执法资格的服务事项。

(七)整合信息平台资源。精简整合有关部门部署在城乡社区的业务应用系统和服务终端,有关部门新建业务应用系统不再单设服务终端或向城乡社区延伸,已建成的有关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城乡社区公共服务综合信息平台,要做好与政府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息对接,逐步实现有关部门信息资源和城乡社区信息数据整合集成。加强有关部门与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协同,规范信息共享范围、共享方式、共享标准,实现信息数据一次采集、多方资源互通共享和城乡社区信息化服务全人群覆盖、全口径集成、全区域通办,提升城乡社区信息化服务水平,提高城乡社区管理运行效率。?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严格责任落实,精心组织实施,把实行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作为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重要内容,及时对照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调整工作职责,完善配套措施,夯实监管责任,确保顺利施行。

(二)加强经费保障。县(市、区)部门因工作需要进入社区的准入事项,由县(市、区)部门根据工作目标、任务、期限、人员配备等情况将委托办理事项所需工作经费下沉社区管理使用,并加强监督指导和过程管控。

(三)加强经验总结。强化问题导向和基层导向,认真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注重发现和总结基层实践中形成的新典型新经验,不断健全完善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体系。

(四)加强监督管理。组织力量成立联合督查组,进行明察暗访和检查督促。对城乡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工作把关不严、推进不力、成效不显的要及时约谈,问题突出的在全省范围公开通报批评,形成监督管理长效机制,坚决防止回潮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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