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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的通知(川民发〔2020〕26号)

  
日期:2021年04月21日  来源:四川省民政厅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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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的通知》(民办发〔2019〕30号)精神,根据机构改革后民政厅相关职能调整情况,我们对《四川省民政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进行了修订,现就我省民政领域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相关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依法治理水平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的重大意义,牢记习近平总书记指示精神,处理好维权和维稳的关系,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信访工作基层基础,提高信访问题源头治理水平。同时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渠道,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规范各类信访事项依照法定途径的办理程序,确保及时、高效的解决各类问题。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信访工作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抓手,严格按照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畅通依法办事的路径,加强各环节之间的衔接配合。机构改革后,民政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首问负责制,从初信初访入手,做好信访投诉请求分类引导工作,让群众的合法诉求能够及时通过法定程序得到处理。

二、明确信访投诉请求分类

(二)要根据信访人诉求主体、具体目的,重点对申诉求决类、揭发控告类、信息公开类投诉请求进行分类梳理,为依法导入不同法定途径提供依据。

(三)对申请申报办理民政业务的投诉请求,按权力法定要求梳理清单,明晰相关权责要求及办理程序。对不服民政部门及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信访投诉请求,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逐一对应可能的司法及其他法定救济途径清单。

(四)对属于民政部门职权范围,因特别原因无法列入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依照《信访条例》、《民政信访工作办法》及相关规定办理。

三、引导到民政法定业务办理途径

(五)对应当通过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法定途径申请申报办理民政业务的,按照法定职责或权力清单,引导通过相应途径处理;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引导通过行政处罚途径处理;举报干部违规违纪的,引导通过纪检监察途径处理;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引导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处理。

四、引导到司法及其他法定救济途径

(六)对不服民政部门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引导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定途径处理。民政系统内干部职工对机关、事业单位做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引导通过申诉途径处理;民政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引导通过调解仲裁途径处理。其他属于政法机关管辖的,引导通过司法程序或相应法定救济途径处理。引导通过上述法定途径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应当提示信访人必须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起诉、申诉等)主体、受理范围、程序和时限等条件下提出。

五、加强协调配合工作

(七)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本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及其他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配合做好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对涉及多个部门、疑难复杂的信访投诉请求,可报请同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判定、引导和相关处理工作。厅机关各处(室)做好依规交办的各项工作,合力推进该项工作的有序进行。

六、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八)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宣传,并将本级民政部门通过法定途径处理的信访投诉请求清单公开发布。民政系统干部要学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信访中反映出的矛盾和问题,依法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引导群众学法、用法,养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处理问题靠法的自觉,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七、加强经验总结

(九)各级民政部门应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在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注意及时总结经验,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的基本框架和办理方式。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工作中好的经验以及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省厅。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5年。

2015年印发的《关于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民发〔2015〕153号)予以废止。

上一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四川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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