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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日期:2016年10月20日  来源: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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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财企[2014]4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14〕38号)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要素配置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应当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产业发展的决策部署,立足缓解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制约,以支持科技创新、提升发展能力、改善融资环境、完善服务体系为重点,推进构建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财政政策环境。

第四条按照“注重效率、择优扶持,公开透明、规范动作,强化绩效、激励约束”的原则,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改革的通知》(川府发〔2013〕53号)和《四川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川办发〔2011〕70号)有关规定,积极推进中央和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整合协调,综合运用因素分配、竞争立项、据实据效等方式分配管理专项资金。

第五条专项资金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融资贴息)、股权投资、激励奖补、代偿补偿、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二章支持科技创新

第六条发挥财政资金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活动的引导激励作用,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技术自主研发和创新产品中试熟化,支持创业投资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进行投资引导,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第七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以下简称“技术创新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技术自主研发和创新产品中试熟化。支持对象为四川省境内从事创新技术研制开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非上市公司)。

第八条技术创新资金通过以下方式予以支持:

(一)无偿资助。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技术研发成果予以奖励,奖励额度按照不超过研发支出40%的比例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标准确定。

(二)贷款贴息。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产品中试熟化予以支持。贷款贴息金额根据中小企业已经取得用于实施中试熟化或放大试验的银行贷款规模和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定。贷款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医药类项目可延长至三年),贴息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设立科技型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基金(资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资金)”),支持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含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等)向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鼓励引导创业投资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支持对象为四川省境内的创业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十条创投基金(资金)通过以下方式予以支持:

(一)阶段参股。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募集资金总额的25%,且不做第一大出资人,不参与创业投资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创投基金参股期内,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累积金额不低于创投基金出资额的2倍。创投基金按时相关程序审核后,可按以下方式退出:

1.约定期限内退出。创投基金参股4年内退出,转让价格为创投基金原始投资额;参股4年以上6年以下退出,转让价格为创投基金原始投资额及多第5年起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之和;参股满6年仍未退出,将与其他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

2.先于保障出资金人退出。创投基金参股前,确定一个或多个创投基金参股本金回收的保障出资人。创投基金参股后,创业投资企业如发生收益或清算分配,创投基金先于保障出资人获得分配直至收回创投基金原始投资额及从第5年起按照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从而实现退出。

3.创投基金股权投资收入按照预算级次上缴国库,纳入公共预算管理。

(二)风险补助。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四川省境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项目给予一定比例的投资奖励和损失补偿。其中:按照不超过投资项目实际投资额的5%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投资项目奖励额不超过100万元,单家创业投资机构年度累计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对创业投资机构支持的投资项目,按照不超过投资退出时实际损失额50%的比例给予补偿,单个投资项目损失补偿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投资保障。对创业投资机构直接投资的从事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投基金(资金)给予单个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项目资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用于补助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第三章提升发展能力

第十一条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引导激励作用,促进中小企业提高技术水平和扩大生产能力。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设立中小企业发展能力提升资金(以下简称“能力提升资金”),支持中小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技术改造提升和扩大生产能力。支持对象为在四川省境内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第十三条能力提升资金通过以下方式予以支持:

(一)无偿资助。对中小企业应用自主研究开发技术、科研院所转移技术、重大专利转让技术推广产业化生产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中小企业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项目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200万元;对区域性特色产业扩大生产能力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二)融资贴息。对中小企业已经取得用于扩能扩产、期限一年以上的融资借款(含银行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给予贴息补助,贴息额度按照项目融资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单个项目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改善融资环境

第十四条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机构的引导激励作用,促进扩大中小企业融资规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设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资金(以下简称“融资担保资金”),支持融资担保机构提高担保和再担保能力,推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对象为四川省境内从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和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服务平台建设。

第十六条融资担保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给予支持:

(一)业务补助。对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均在保余额2%或新增发生额1%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再担保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年均在保余额0.5%或新增发生额0.5%的比例给予补助。

(二)增量奖励。对但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增长额3%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再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当年中小企业融资再担保业务增长额1%的比例给予奖励。

(三)资本投入。对省级财政直接或间接出资新设或增设的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给予资本投入支持;对市(州)、县(市、区)财政直接或间接出资新设或增设的融资担保机构,按照不超过市(州)、县(市、区)财政出资额25%比例给予资本投入支持。注入资金作为股权投入,由同级财政部门委托出资单位代为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代偿补偿。支持设立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担保资金出资比例不超过60%。代偿补偿资金按照不超过代偿额30%的比例对担保机构给予补偿。该代偿业务的追偿所得,按照代偿补偿比例缴回代偿补偿资金账户。

(五)创新奖励。对积极探索创新中小企业融资业务且推广效用显著的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家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单家再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不含资本投入方式);单个代偿补偿资金账户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出资额度最高不超过3亿元。

第五章完善服务体系

第十八条发挥财政资金对构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的引导激励作用,加快改善中小企业服务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安排专门支出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支持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建设运行,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一)科技服务。支持技术咨询、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转移、技术工程化、技术培训、科技企业孵化等服务事项。

(二)商贸服务。支持产品认证、品牌建设、电子商务、推广现代流通方式以及参加重点展会等服务事项。

(三)综合服务。支持中小企业运行监测、产供销信息服务以及管理咨询、创业辅导、人才培训等服务事项。

(四)创业示范。支持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

(五)其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服务。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通过以下方式给予支持:

(一)无偿资助。对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实施的服务场地改造、软硬件设备、服务设施购置等提升服务能力的建设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建设项目补助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业务奖励。对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项目,综合考虑服务中小企业数量、收费标准、客户满意度等相关因素,按照不超过年度实际运营成本4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政府购买。向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购买中小企业发展迫切需要、市场供给不足的公共性服务。

第六章项目资金安排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由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协作、共同管理。其中:技术创新资金、创投基金(资金)由财政厅和科技厅共同管理;能力提升资金、融资担保资金、服务体系建设资金由财政厅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共同管理。

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确定年度项目资金分类安排计划,研究制定项目资金支持政策条件;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厅开展项目管理工作,确定项目资金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具体方案;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厅根据年度项目分类安排计划,制定项目申报指南,明确资金支持范围、支持方式、管理要求等相关内容。

第二十三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项目申报管理信息系统。市(州)、扩权试点县(市)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申报指南,通过项目申报管理信息系统,严格组织项目筛选、核实、报送工作,确保申报程序规范、信息真实、项目合规、省级部门归口管理项目直接报送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厅。

第二十四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实施市县申报项目合规性审查,审查合格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厅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省级项目主管部门设立技术专家库,财政厅设立财务专家库,按照专业资格与职业道德双重标准实施专家选聘;严格实行专家随机抽取和利害关系回避,切实强化评审专家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省级项目库管理项目实施评审,根据年度专项资金规模和专家评审结果拟定支持项目名单。

为促进区域经济均衡协调发展,根据项目自身特性和专项资金管理要求,对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中具有基础性、服务性的专项资金,在专家评审项目后,由财政厅、省级项目主管部门通过选取行政区划、企业数量、发展态势、财力系数、资金绩效等相关因素,测算确定市县资金分配控制额度,结合专家评审结果统筹予以安排。

第二十七条及时对拟支持项目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厅按照当年专项资金投向重点、项目投资规模、项目资金构成等相关因素确定资金支持额度,并按规定履行资金报批、拨付程序。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项目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项目及时有效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财政厅会同省级项目主管部门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次年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应当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扶持,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厅会同省级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原《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10〕80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特色产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企〔2010〕47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藏区中小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川财企〔2010〕75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企〔2012〕116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科技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企〔2013〕24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四川省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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