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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日期:2015年05月14日  来源:县教体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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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和完成率,有效遏制大班额现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眉山实际,制定《眉山市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眉山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包括公、民办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第三条 眉山市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由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分级管理,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为主(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均由东坡区教育局管)。学校主要负责学生信息采集、录入、信息备份,为学生建立纸质和电子学籍档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学籍审核、监督和日常管理。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督促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学籍建立

第四条 严格执行《眉山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管理办法》,就近入学,公平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向所在招生服务区的学校提出学位申请,填写《眉山市义务教育学校一年级学位申请表》或《眉山市义务教育学校七年级学位申请表》。各义务教育学校在新生入学后,应按要求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并录入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严格控制新生班额。小学教学班级学额原则上不超过45人,初中教学班级学额原则上不超过50人,如因客观情况需要超过限额的,需报经市教育局批准后方能施行。

第五条 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报到入学者,学校应及时调查了解原因并报告当地政府,学校应配合当地政府依法动员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送其入学。适龄儿童、少年需免学、缓学的,由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缓学期满仍不能就学的,应当重新提出缓学申请。

第六条 全市统一使用四川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义务教育学校一年级新生入学后即按教育部《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和四川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的数据要求,为学生编制统一的学籍号。学生学籍号在义务教育阶段内保持不变。学生学籍信息应在每年9月30日前上传至学籍管理系统,并确保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数据相衔接。

第三章 转学

第七条 坚持无正当理由不转学的原则。因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招生服务区迁移,致使到原学校就读路途较远的,或确有其他特殊困难需要转学的,办理相关手续后,准予转学。坚持生源配置与办学条件相适宜的原则。根据办学条件配置生源,注重内涵发展,引导就学需求,严格控制违背教育规律、超越学校承载能力的大班额、超大班额。学校班级学位有余额,学校可按转学程序接收拟转入学生。学校班级学额已满,拟转学的学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在具备接收条件的学校中,按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予以解决。

第八条 毕业年级(六年级、九年级)的第二学期以及学生休学期间原则上不办理转学。转学一般在学期结束或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办理。转学须在规定时限内同时办理纸质审核手续和网上审核手续。

第九条 转学手续的办理流程:①学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向现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眉山市义务教育学校学生转学联系表》;②转入学校及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同意转入;③转出学校及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同意转出。学生由外省、市转来我市,由外省、市转出学校出具转学联系表(函),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手续。我市学生转去外省、市,按转入地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条 学生因病等原因须休学的,学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须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医生建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同意,准予休学,并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确因重大疾病,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须重新办理休学手续,经审核同意后,可继续休学一年。休学期间保留原学籍不变。

第十一条 休学期满,学生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医生建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准予复学,并报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应征求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意见,根据学生实际,将学生编入相应年级。

第十二条 休学、复学手续的办理流程:①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休学、复学申请,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医生建议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填写《眉山市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②学校审核,同意休学、复学,办理纸质审核手续和网上审核手续;③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休学、复学,完结审核手续。

第五章 退学与学籍注销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得中途退学,学校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经办理相关手续,可予退学。凡未经同意中途退学或辍学的,学校和当地政府要依法采取措施动员复学。

第十四条 退学手续的办理流程:①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向在读学校提出退学申请,提交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医生建议书,填写《眉山市义务教育学校学生退学申请表》;②学校审核同意,办理纸质审核手续和网上审核手续;③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退学,完结审核手续。

第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死亡,学校应及时向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后,注销其学籍。

第六章 升级与毕业

第十六条 学校要面向全体学生,关心每一个学生的成长,保证学生学完规定课程,达到学业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标准,顺利升入上一年级,完成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不得留级。

第十七条 小学修业期满,免试升入初中。初中修业期满,学业水平和综合素质考核达到毕业标准,由学校编制毕业生名册,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颁发市教育局统一印制的《眉山市九年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第七章 考勤、考核与评价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作息制度,按时到校上课和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实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时到校上课或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请假,不请假(包括超过请假期限)的,按旷课处理。对旷课和经常迟到、早退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向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了解情况,对学生进行教育。学生旷课一天以上仍不到校的,学校应及时联系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督促学生回校,并做好书面记录。经学校联系,学生仍不到校的,应联系学生户口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或责令学生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护送其到校。学生凡因病、因事不能到校者,应出具书面请假或补假手续;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到校者作旷课处理。学生请病、事假需有医生或法定监护人书面证明。学生考勤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 学校要从学科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两个方面,对学生进行德智体美全面考核评价。综合素质评价提倡采取描述性评价和等级评价相结合的办法;学科学习成绩考试小学每学期只举行期末一次,初中每学期举行期中、期末各一次。评价考核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 对德智体美方面均表现突出或在某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可分别予以表扬、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对违纪学生的教育,并给其改正错误的机会。对极少数犯有严重错误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但不得开除学生。受纪律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确有改正表现和明显进步的,应及时撤销其处分。对学生给予纪律处分和撤销处分,须经校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对少数品德行为偏常和有违法行为的学生,可进行特殊教育。对学生进行特殊教育,须由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并出具转学联系单,且要征得转入的特殊学校同意,报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转学施教。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经人民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学生,学校应继续让其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刑事强制措施、劳动教养的未成年学生,经本人及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书面申请复学的,学校应依法允许其及时复学。

第九章 学籍档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学校要选派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计算机基础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学籍管理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同时要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设备设施,落实专门的工作经费,按要求统一接入四川省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及时、准确、规范填写,实时更新。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籍基础信息表、综合素质评定、在校期间的奖惩材料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各项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服刑、被收容教养、转入工读学校等专门学校学习或采取其他相应帮教措施的,以及休学、辍学、短暂出国的18周岁以下儿童、少年,学校应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酌情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扣减绩效分等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学校擅自接收转学学生,造成大班额的;

(二)违反规定开除或劝退学生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辍学情况不报的;

(四)管理不善,造成学籍管理混乱或学籍档案丢失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相关条款与上级新规定相冲突或不一致时,以上级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

上一条:青神县教育体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信息化系统管理和应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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