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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

  
日期:2023年06月29日  来源:县教体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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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教育行政部门: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16号)精神,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下达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科教〔2019〕30号)和2018年教育事业统计数据,现核定下达你地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中央和省级补助经费预算 万元,其中已提前下达 万元,此次追加(减) 万元,具体分项目资金情况详见附件1。该项指标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管理有关科目,其中: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教育支出”相关项。为加强资金管理,落实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政策,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调整完善学生生活补助政策。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将义务教育阶段建档立卡学生,以及非建档立卡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等四类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纳入生活补助范围。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年生均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为年生均小学500元、初中625元,所需经费继续按照《改革方案》中确定的比例分担。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要求,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组织学校提高资助的精准度,确保“三免一补”政策全面落实。

二、调整完善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分担政策。从2019年春季学期起,中央将农村公办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所需经费的分担比例提高至80%,省级财政与各地的分担比例不变,继续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6〕9号)明确的分担比例执行。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统筹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专项资金和自有财力等,加快推进贫困地区消除“大班额”,着力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

三、调整完善综合奖补政策。在继续对各地落实农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给予奖补基础上,逐步考虑各地“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落实情况、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情况、工作努力情况等因素,对各地实行激励奖补。奖补资金由各地统筹用于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相关支出。

四、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提高特岗教师工资性补助标准,年人均补助标准由3.46万元提高到3.82万元。根据各地2019年招聘计划及以前年度实际招聘教师人数核定下达预算。各地财政、教育部门要切实保证符合条件的特岗教师享受提标政策,确保特岗教师工资正常发放,特别是2015年届特岗教师任期结束后,继续留任教师职位的要将提标补助同步发放到位。

五、调整完善贫困地区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政策。国家和省级试点范围内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标准由中央统一确定国家基础标准,现行基础标准为每生每天4元,国家试点地区营养膳食补助所需资金继续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从2019年秋季学期起,地方试点地区所需资金扣除中央财政定额奖补(今年为每生每天3元)后,差额部分由省级财政按照差额的三分之二予以补助,不足部分由市县承担。

六、瞄准突出问题和重点任务精准发力。各市(州)教育、财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统筹作用,督促和指导区域内的县(市、区)做好义务教育保障攻坚工作,着力推进“控辍保学”,把满足基本需要放在首位,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在政策制定、项目布局和资金投入时,要在坚持既定的脱贫攻坚目标和现行扶贫标准的基础上,采取超常规举措,精准施策,最大限度向深度贫困地区和建档立卡等贫困人口倾斜。在安排具体项目时,要同发展改革部门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核对,切实避免交叉重复。

七、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各地教育、财政部门要参照2019年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整体绩效目标(详见附件2),结合中央财政补助额度,对当地年初绩效目标进行调整,在收到预算文件30日内以市(州)为单位填报区域绩效目标申报表,报教育厅、财政厅备案。备案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区域绩效目标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同时,请参照省级做法,将你地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做好省内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管,对挤占、挪用、虛列、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

201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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